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公益訴訟主要有勞動公益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需滿足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被告;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3、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公益訴訟允許調解,但應將調解協議的內容公開。
《中華人民前巧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族悔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兆源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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