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即案底不能消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擴展資料:
被封存的犯罪前科仍可作證據使用:
犯罪前科封存不等于前科消滅。我國實行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而非前科消滅制度。被封存后的犯罪記錄只是限制對外公開,其依然客觀存在。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目的只是為了消除犯罪“標簽”對未成年人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影響,以便其更好地回歸社會,所以,立法初衷并不包含“被封存后的前科材料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內容。
被封存的犯罪前科并非絕對不可以查詢。刑訴法第275條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所針對的是社會一般單位和公眾,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依然可以進行查詢和使用。
參考資料:人民網-被封存的犯罪前科可作證據使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案底
除非你是的案件被撤銷,正常案件刑事拘留檔案記錄是無法自動消除的,可以撤銷的案件撤銷后即可消除,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展資料:
從今年1月1日起,凡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判刑期在5年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將被封存,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可查詢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查閱、查詢、復制、摘抄,這些失足未成年人將以“未曾犯罪”的清白身份回歸社會。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制定出臺了《越秀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檔案封存工作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規定封存工作由法院主動實施,不需申請,判決一旦生效立即封存,且不因任何原因解封。
《實施方案》還規定了封存的起始時間為判決生效之日,而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根據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越快封存越有利于消除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壓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減少他們再社會化過程中的阻礙。
目前越秀法院的未成年罪犯非監禁刑適用率已超過50%,且還在逐年升高,大量的未成年罪犯在判決生效后會馬上面臨入學、升學或就業的問題,若要等到服刑完畢或緩刑考驗期結束才封存其犯罪記錄,則無法保障他們在求學、就業時的平等競爭權,也讓該制度設置的目的難以實現。
據悉,2013年,越秀法院已對外發出7份《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同時,2012年12月31日前已被判刑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檔案,也都將被予以封存。
少年沖動搶iPhone 前科封存重獲新生
今年16歲的小程(化名),因家中經濟條件有限,打工所賺的每一塊錢,都交給了媽媽。但看到身邊的朋友都用起了手機,有的甚至用的還是蘋果Iphone4,看著蘋果手機功能繁多,小程羨慕不已。
2012年10月的一天,小程在路上看到一行人拿著Iphone4手機邊走邊打電話,越看越想要,受到貪欲的沖擊,小程沖上前去一把搶走了那部手機……庭審中,小程對一時沖動搶奪他人財物悔恨不已,他怕自己有案底而以后難以被社會所接納。
經審理調查后,3月7日,越秀區法院對小程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判決生效后,經辦法官依法主動向相關公、檢、司等部門發出了《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等小程刑滿釋放后,就可以以“清白”之身繼續自己的人生之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法院封存未成年人前科檔案 助少年犯走向新生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只要公安機關經手過的案件,都會有相關記錄存檔備查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手段,不能說明有犯罪記錄。只有被法院判過刑的,才算有犯罪記錄。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案底“是沒有辦法消除的。案底一詞,不是法律術語,屬于口語。一般指某人過去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在行政案件中,屬于違法記錄。在刑事案件中,屬于犯罪記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刑事案件的檔案會長期保存,治安案件的檔案屬于短期保存。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應用,相關資料估計到N年后都可以查到。
找關系刑事拘留的案底是不可以刪除的,也是不可能刪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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