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怎么申請去外地
取保候審人員去外地需要向執行機關報告,經執行機關批準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一、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嗎到哪里申請?
取保候審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只要經過執行關機關批準,一般是可以去外地的。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之后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機關是有權利即時把犯罪嫌疑人抓拿歸案的。
二、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一般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審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兩種情況是不會判刑的。第一,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是沒有觸犯刑法;第二,因為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因而不能判刑。
首先,必須指出,取保候審是對觸犯刑法的人,一種訴前保險措施。
因而可以推定出,此等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被采取更為嚴重的措施,是因為其所實施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性較小,很有可能不再有此等類似于犯罪行為的事實發生,或者是該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所判處的刑罰較輕,一般都低于3年以下,甚至很有可能無須在監獄里受罰。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之后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只要經過執行關機關批準可以去外地。同時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在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是要遵守法律法規的,執行機關是有權利即時把犯罪嫌疑人抓拿歸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報備流程
法律主觀: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后,應當在7天內作出答復。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自行決定取保候審。3、取保候審期間取保候審的,應當通知被告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取保候審期間,取保候審期間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通知被告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保釋候審不造成社會危險;(3)患有嚴重疾病、不能照顧自己、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保釋候審不造成社會危險; (四)羈押期屆滿,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嗎
人都是有自由的,在一般情況下,自己攜帶必要的身份證件,就可以隨意去外地。但是如果自己被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需要遵守相關的義務規定。那么,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嗎?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因此,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準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四)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五)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六)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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