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黃藍涉虐童教師會被判刑嗎?
11月22日,家長報警稱,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虐童。昨日,北京警方就朝陽管莊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幼兒被指遭針扎、喂藥一事通報稱,涉嫌虐童幼兒園教師被刑拘。
虐待被看護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罪名之一,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此前刑法中虐待罪的主體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的被監護、看護人遭受虐待的現象不能定罪處罰。
對此,《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這項罪名。根據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身為人民教師,擾亂人心。必須嚴懲,應該重判。
幼兒園老師虐童怎么辦?
一般都會走法律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施虐幼兒園老師致受虐兒童 人身損害 時,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受虐兒童的 監護人 可以向施虐老師主張,也可以向幼兒園主張。施虐老師與其所在幼兒園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施虐幼兒園老師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但是,現實中,一般受虐兒童所受的身體傷害很輕微,這就使得受虐兒童的監護人主張賠償時陷入困境,能獲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也微乎其微,只有 精神損害 撫慰金,法官可以憑自由裁量權多判一點。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基于 訴訟 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往往會放棄訴訟的司法保護。 行政責任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63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 刑法 修正案(九)》,將幼兒園、學校老師、保姆等負有監護未成年人職責的人和單位列為 虐待罪 犯罪主體范圍。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單位的職責,若是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罪刑單位的設置,無疑為虐童行為劃定了更為嚴厲的紅線,使處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種最嚴的選擇。 以上所有的內容就是關于 幼兒園老師虐童怎么辦 的相關法律條款,以及涉事老師根據實際情況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事項。如果實際生活中遇到這樣的虐童或者體罰學生的事情,切忌不理智,不冷靜,讓法律來嚴懲有違師德的教師們。
幼師虐待兒童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1、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2、刑事責任: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的,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幼兒園的幼師虐童構成什么罪?
幼兒園里上學的都是完全沒有能力保護自己而最容易遭受到外界傷害的孩子,所以在幼兒園里如果出現了作為成人的幼師虐待孩子的情況往往都是非常惡劣的性質了,為了保護好這些無辜的孩子不受素質低下的幼師傷害,就需要明確幼兒園的幼師虐童構成什么罪? 一、幼兒園的幼師虐童構成什么罪? 1、幼師虐待幼兒違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 刑法 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將原刑法中界定 虐待罪 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 單位犯罪 的,不僅要判處 罰金 ,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4、此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傷害是長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認定是虐待行為,如果是個別一次行為造成的會被認定為 故意傷害罪 :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只要是幼兒園的幼師在教育的過程中完全不顧道德與法律上對他們職業的要求后虐待孩子,肯定是需要受到相關 法規 的懲罰以盡量消除這種惡劣的社會影響以及對受害兒童傷害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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