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包括什么???
危險化學品包括什么啊 ??幫幫忙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按中國目前已公布的法規、標準,將危險化學品分為八大類,每一類又分為若干項,即:
第一類: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摩擦、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設備、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國家標準中分5項,其中有3項包含危險化學品,另外2項專指彈藥等。
第1項: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項: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二亞硝基苯。
第3項:無重大危險的爆炸物質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壓縮的、液化的或加壓溶解的氣體。這類物品當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質泄漏、爆炸等。它分3項。
第1項:易燃氣體,如氨氣、一氧化碳、甲烷、氫氣、乙烷、乙烯、丙烯等。
第2項: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如氮氣、氧氣、氬氣、等。
第3項:有毒氣體,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氟化氫、氯化氫等。
第三類:易燃液體。本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項。
第1項:低閃點液體,即閃點低于-18℃的液體,如乙醛、丙酮、乙酸甲酯等。
第2項:中閃點液體,即閃點在-18℃~<23℃的液體,如苯、甲醇、乙醇等。
第3項:高閃點液體,即閃點在23℃~61℃的液體,如環辛烷、氯苯、苯甲醚、糠醛等。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這類物品易于引起火災,按它的燃燒特性分為3項如金屬鈉、金屬鉀。
第1項:易燃固體,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迅速燃燒,能散發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如紅磷、硫磺等。
第2項:自燃物品,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于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如黃磷、三氯化鈦等。
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反應,放出大量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燒或爆炸。如金屬鈉、氫化鉀等。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這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按其組成分為2項。
第1項:氧化劑,指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對熱、震動和摩擦比較敏感。如氯酸銨、高錳酸鉀等。
第2項:有機過氧化物,指分子結構中含有過氧鍵的有機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和摩擦極為敏感。如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類:毒害品。毒害品指進入人(動物)肌體后,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種氰化物、砷化物、化學農藥等等。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它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管理范圍,國家還另外有專門的“條例”來管理。
第八類:腐蝕品。腐蝕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傷的固體或液體。這類物質按化學性質分為3項。
第1項:酸性腐蝕品,如硫酸、硝酸、鹽酸、磷酸、乙酸、甲酸等。
第2項:堿性腐蝕品,如氫氧化鈉、氫氧化鈣、氫氧化鉀等。
第3項:其它腐蝕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鈉等。
來自百度百科。
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其構成要件為以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
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
2、過失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
3、過失投毒罪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危險物質在我們國家是會侵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如果對于危險物質進行隨意投放,將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該罪名在主觀態度方面是故意的,并且是一般自然人都可構成該罪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包括甲醇嗎
包括。
非法儲存甲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并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范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準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范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
不具備制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否是過失犯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否是過失犯罪
答:
是。危險物品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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