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當產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那么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哪個好?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哪個好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優點,其實這在于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一)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二)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于當事人今后的交易繼續進行。 (三)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四)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
二、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如果是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三、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動性 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因此,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二)效率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復議,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仲裁委員會在各自的仲裁規則中對時限基本上都有規定,仲裁程序相對簡潔明了,一次裁決,在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了。 而訴訟程序會因不同的情況而可能會導致整個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序。一般的案件情況是一審程序終結后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從解決時間上來說,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二審裁判后發生法律效力,再而進入執行程序;也有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定的情形而發回重審的,或者二審生效后,一方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訴訟,導致案件進入馬拉松式運動的狀態。 因此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高一些。 (三)公正性 效率相關聯的是公正性的問題,訴訟可以經過兩至三次的程序將事實最大化的還原,但仲裁為一裁終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四)主導程序走向的領導員問題 仲裁制度中,仲裁員的成分多種多樣,不僅有法官、律師等法律人士,還有學校教授、政府機關人員等專業領域人士可選擇,但也存在一定風險;訴訟一般情況下為法院指定,法官進行主審,因此只能說各有利弊。 (五)公開性 訴訟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開審理,而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相對更具備隱私性。 (六)費用 一般來說,受理費用上,仲裁的收費比向法院起訴的要高一些,當然仲裁費用最終是由敗裁一方承擔的,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大膽一些,否則應慎重考慮。 但是所爭議的案件財產標的在250萬以上的,訴訟受理費比仲裁案件受理費高。在草擬合同時,對約定爭議的處理機構時應考慮費用成本問題,根據合同涉及的標的額明確選定相應的處理機構。建議合同標的在250萬以下的,可以考慮選擇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如標的在250萬以上的,可以考慮采用仲裁形式進行解決.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哪個好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其實這在于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機制大致差不多,最終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程序不同,一、訴訟有一審、不服可以二審、最后還有再審,而仲裁就是一裁終局,不服的話只能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中院不予撤銷的,仲裁結果生效。二、是執行不一樣,訴訟的執行由一審法院執行,而仲裁的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與法院訴訟有何區別?具體如何?
仲裁有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所以我們還是主要說商事仲裁。
總體來說,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法律方式,取得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屬于仲裁范圍,例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的案件都不能仲裁,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再一個是程序問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對仲裁是沒有上訴方式。而訴訟是兩審終審,對于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當然,仲裁和訴訟都收費,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處理費是比起訴訟費來的高。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在一定情況下,解決爭議的選擇權就不在當事人手中。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說到這里,很多人還是不明白仲裁和訴訟的區別,那么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
具體地講,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并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我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與我國民事訴訟相比較,有著自身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從而說明了仲裁與訴訟存在著受理案件的依據不同,案件受理范圍與管轄規定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有著監督作用,這對于保護包括敗訴方當事人在內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有益。
眾所周知,對仲裁裁決的質量監督權利,在我國交給了人民法院,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再次,仲裁的開庭和裁決,充分重視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一般地來說,取證無論是對仲裁還是對訴訟,應當是一個嚴肅科學的問題。我們知道,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一方當事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質證。這樣,使得仲裁庭和法庭有著同樣的采證權。問題在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發生后,失去了對證據的有效質證。這也是訴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好在仲裁法比較重視仲裁庭的自行收集證據。
①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② 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③ 仲裁是一裁終局,費用比訴訟高;但強制執行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① 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法律活動,其作用在于解決 社會 系統中利益的沖突;
②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為原則,一審終審為例外的審級制度。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③ 必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與法院訴訟都是糾紛解決方式。
只不過仲裁是發生糾紛以前或者發生糾紛以后,各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所做的一種選擇,只有當事人各方都選擇仲裁糾紛解決方式,且對仲裁機構做了明確糾紛解決方式,相應仲裁機構對該糾紛才有管轄權。
當然勞動爭議仲裁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無法協商管轄權問題。
而法院訴訟是當事人各方未約定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或者約定無效情況下,可以直接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仲裁與法院存在的區別很多:
法院是司法機關,中國的仲裁是事業單位。
法院作出判決是兩審終審制。仲裁是一裁終局的。
法院里面的裁判人員是法官,而且他們都是專職的。仲裁機構的裁判人員是仲裁員,他們都是兼職的。
法院進行民商事案件審理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機構審理民商事案件所遵循的是仲裁規則。
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據是法律、習慣。仲裁可以根據合理性作出裁決。
法院可以直接處理財產保全,仲裁機構不能處理財產保全事情。
不知道您這里問的是勞動仲裁還是商事仲裁,我這邊給您回答一下商事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于:
一是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愿性。
二是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
三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
四是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一裁即告終結。
主要有以下不同:管轄方式不同,組成方式不同,審理方式不同和制度的不同!
如法 科技 的如法君認為:
雖然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仲裁與訴訟有著顯著的區別:
1、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機構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仲裁委員會作為民間組織,既不屬于審判機關與不屬于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民間性是仲裁機構獨立、公正的保障。
2、仲裁不受級別及地域管轄的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實行地域管轄及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仲裁尊重當事人意愿,實行約定管轄。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再受理。
3、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采取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只適用于合同及財產糾紛
法院受案范圍不僅包括民事案件,還包括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而仲裁委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5、仲裁更加靈活、自由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當事人不能選擇法院和法官。而對于仲裁,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員、仲裁程序、仲裁地點、使用的語言和適用何種法律等。
除上述情形外,仲裁與訴訟在開庭審理、監督程序以及收費標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