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是善舉,但不能隨意放生。比如自己家養的危險寵物等等
應盡快叫停隨意放生
放生算是一種善行義舉,在民間有著悠久的傳統。而且放生還能體現出對生命的尊重,對生態環境和自然的熱愛,并能喚醒人們的惻隱、仁恕、慈悲之心。但近年來,盲目放生,隨意放生事件屢有發生,此類行為既有可能破壞生物多樣性,又可能擾亂當地正常秩序。因而,非常有必要以立法形式規范放生行為,叫停隨意放生現象。
近年來,屢屢發生的隨意放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比如,前不久,北京懷柔山區有人私下放生了幾百只藍狐和貉子,咬死、咬傷附近村中家禽,給村民造成了恐慌。再如,媒體曾披露的一些“愛心人士”盲目放生福壽螺、克氏原螯蝦、佛羅里達鱉等外來物種,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甚至有人一次性放生58公斤蛇和2公斤臭蟲。
不科學的放生涉嫌違法
據專家介紹,野生動物都有它的分布區,排斥外來同種個體,人類一次不負責任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生態后果。遼寧曾有香客將食人鯧放生于養魚的水庫中,結果把水庫中的魚類都吃光了,給養殖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所幸由于食人鯧不耐低溫,到冬季都凍死了,才沒有造成不可想象的生態災難。有些人將南方的烏龜、蛇等運到北方,因為適應不了北方冬季寒冷的氣候,放生到野外,必然死亡。放生等于“殺生”,后果事與愿違。
從法律角度說,不科學的放生行為本就涉嫌違法。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遺憾的是,由于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缺乏具體罰則,實踐中,即便有違規放生的當事人被有關部門查到,大多也是批評了事,難以形成有力震懾。
有知情人表示,現在放生背后已經形成了一條“利益鏈”,甚至已經催生出了訂單生意,形成了一條產業鏈。以放生鳥類為例,放生者向鳥販預訂,鳥販接下“訂單”后,便向捕鳥者下“訂單”,捕鳥者按“訂單”捕捉,然后送到鳥販處,鳥販再按“訂單”賣給放生者,由此形成了一條惡性循環的“利益鏈”。而在這條“利益鏈”中,受傷的始終是動物,甚至有些動物被活活折騰死。
進一步規范放生行為很有必要
盲目放生不是行善,而是作惡。因此,放生不得干擾當地生產生活,不得危害生態系統應該成為放生者的底線和常識。對此,以立法形式規范放生行為,叫停隨意放生,處罰擅自放生就很有必要。
如此現實語境下,進一步規范放生行為,制定更明確、具體的罰則無疑有多重積極意義,一方面,對放生行為本身進行規范,對功利化的放生行為給予限制,能夠促使其回歸善意善舉的初衷;另一方面,是在保護動物和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法規規定對放生行為進行了規范,也給予了尊重,放生者也應尊重法律釋放的善意,主動接受法律的約束,堅持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希望有關各方都能積極作為,嚴格執行,將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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