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別人東西還回去了算偷嗎
拿了東西又送回來如果偷的東西價值數額較大的,算盜竊,構成盜竊罪既遂,而將財物還回去的,只能是屬于投案自首。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br>(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 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后即被發覺,爾后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于秘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秘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秘密取財的,也為秘密竊取。
(2)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
(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于秘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于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采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于秘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
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巨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標,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為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之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盜竊犯罪要以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次數達到多次,否則就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解釋》第6條第1項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實為擴大解釋,應注意把握。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取消了此規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后予以返還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后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柜,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府當定罪處罰?!?br>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對非法竊取并占為己有的財物,隨后又將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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