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民法定性:
當前學術界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定性主要集中于四個方面。
1,無因管理。一些學者提出,見義勇為行為與民法中的無因管理在構成要件等方面具有極強的相似性。但是見義勇為超越了普通的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高級的無因管理行為。法國、德國等國家民法都將見義勇為定義為無因管理行為,這種說法也得到了國內司法界的普遍認可。
2,契約說。還有一些專家認為,見義勇為實際上是行為者與救助者之間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法律要約,其實質是一種合同關系。實際上,見義勇為是一種事實行為,而合同則是法律行為,這種說法混淆了這兩個概念,并不具備說服力。
3,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還有一些學者提出,見義勇為實際上是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其理由是根據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有關規定。徐州民事律師認為,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其主要區別在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行為的主觀原因在于保護行為人的個人利益,見義勇為行為的行為人主觀原因是維護他人利益。雖然兩者可能產生同樣的后果,但是卻并不能夠完全混淆。
4,防止侵害說。這種說法將見義勇為歸納為民法中規定的“防止侵害”行為,實際上是對無因管理說的一種延伸。從本質上說,防止侵害也是無因管理行為的一種,但是見義勇為的行為范圍要超過防止侵害,因此這種說法也不能完全概括見義勇為的特點。
我國民法對于見義勇為行為施加保護現狀:
當前,我國民法法律制度體系中并沒有完整的針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的專門規定,而是散見于各個法律制度之中。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主要是通過申請補償的方式來實現。例如《民法通則》中關于無因管理、防止侵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釋等等,都是當前我國民法中關于見義勇為法律保護的依據。具體來說,可以劃分為如下幾種。
1、向侵權人申請補償。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可以向侵權人申請補償,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內容。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主要是指實施了見義勇為的自然人可以向實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人申請賠償。
2、 向收益人請求補償。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是指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后,可以向被保護的受益者提出補償的申請。見義勇為行為人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補償申請,主要是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見義勇為行為案例存在侵權人缺失或難以確定的問題,為了切實保護見義勇為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有關原則,受益人要適當為行為人提供補償。
3、向國家申請補償。在見義勇為行為人申請補償的過程中,如果一旦出現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無法補償、無力補償或者不愿補償等現象,那么行為人的個人利益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對于行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從公共行政的角度進行分析,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實質上是起到了協助政府的作用,對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保護作用。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著,有必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最終救濟途徑。
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建議:
1、 當前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規定的主要缺陷。徐州民事律師表示,應當說,現階段我國法律制度對于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相關規定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見義勇為行為保護沒有列入法律層面之上,只是散見于地方性法規之中,法律效力十分有限,也缺乏法律層面上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二是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容易給司法實踐造成不利影響。由于缺乏法律層面上的統一規定,司法實踐過程中見義勇為案件的審理往往會造成不同的結果,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給社會主義法律的公平性造成嚴重影響。三是見義勇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力過大,對于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及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
2、對于提高見義勇為法律保護力度的建議。徐州民事律師認為,為了有效提高我國民事法律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力度,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應當采取如下幾方面對策和措施:
(1)設立見義勇為專門性法律制度。建議相關部門將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制度納入立法計劃之中,進行嚴密地立法論證和調研。制定專門的見義勇為保護法律的意義在于能夠有效地提高法律保護水平,提高保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全社會形成統一的道德觀和價值觀,符合當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
(2)進一步完善現階段法律規定。在當前的形勢下,除了要為出臺專門的見義勇為保護法作出必要的準備以外,還需要對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進行進一步完善。首先,應當在《民法通則》中增加見義勇為的概念和表述,明確其法律地位和性質。其次,要明確提出見義勇為行為的補償標準,按照無因管理的原則確定賠償金額。徐州民事律師建議改變當前按照“受益人受益額”確定補償金額的做法,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受益人的受益額很難得到確定。應當采取“受益人損失額”作為補償標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三,要改變現有民法法條的表述形式,提高法律約束力和強制性。第四,要在相關的民事法律中增加國家賠償的相關內容,作為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最后救濟途徑,確保侵害人或受益人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法賠償的情況下,行為人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
(3)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還應當充分整合利用社會資源,作為法律規定的完善和補充。例如可以通過設立見義勇為基金、開展見義勇為先進人物評選等,提高社會認識,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通過社會資源實現見義勇為代償。
考慮到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社會利益、對社會的積極貢獻的特殊性質,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或見義勇為基金會既要進行必要的表彰和獎勵,同時要做好有關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工作。在見義勇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不到及時充足的賠償時,可先行墊付并取得對侵權人、受益人的追償權。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先行向其家屬發放一定數額的社會撫恤性質的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總則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是什么?
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 見義勇為是我國的一個傳統美德,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一直以來使我們提倡的,但是由于如今社會變得越來越復雜,導致很多見義勇為者不僅不會得到一定的好處,還會讓自身的權益受到迫害,嚴重影響社會良好風尚,那《民法典》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三、《民法典》見義勇為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范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并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能夠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出現的民事責任見義勇為者不承擔,同時見義勇為者還能有權要求賠償等,從而讓見義勇為者無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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