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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人販子的處罰是否過輕,為何毀了別人的青春的一家子才判5年?(人販子判死刑是否過輕)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5-17 02:19:14

人販子該判死刑嗎

提起拐賣婦女兒童,人人痛恨。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艷提出一個備受關注和支持的建議:
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犯罪起刑點應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到“十年以上至死刑”;
拐賣犯罪的量刑必須重于綁架罪。
在接受《生命時報》(微信內搜索“LT0385”可關注)記者專訪時,張寶艷說,十幾年來,她所在的組織已幫助2826名被拐賣的孩子找到親生父母。
這么多年見到的痛哭、心碎、家破人亡,是她提出這個建議的依據和底氣。
受訪專家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 張寶艷
作者 | 本報記者 李 迪 徐文婷 本報赴兩會記者 徐夢蓮
拐賣量刑必須重于綁架
在這份《關于加重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標準的建議》中,張寶艷寫道:拐賣婦女兒童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其破壞社會倫理,毒害社會風氣,制造人間悲劇,社會危害性巨大,必須嚴厲打擊。
但現實情況是,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量刑過輕,打擊起不到震懾作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依然鋌而走險。
張寶艷介紹了目前我國刑法中有關拐賣和綁架的三條規定。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但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張寶艷說,通過對比不難發現,拐賣及收買婦女兒童罪量刑明顯低于綁架罪。
她認為,拐賣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綁架,同時還伴有強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
綁架還給親人一個贖票的機會,但拐賣往往盡力阻止被害人的親友得到相關信息,讓親人終生不能相見。
所以,拐賣相較綁架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造成的后果嚴重得多。因此,拐賣的量刑必須重于綁架。
張寶艷認為,當前針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也過輕了。她說,收買是拐賣的源頭,沒有買方市場就沒有人販子的橫行。就算收買者在警方解救過程中配合,但多是面臨警方壓力不得不放人,和良心發現主動把人送回是兩碼事,不該成為從輕處理的理由。
“我們既要嚴厲打擊拐賣,更要注重法律和制度的支撐,做好源頭防范。只有重拳出擊、重典治理、依法嚴懲,才能撫慰被拐者及家人,才能彰顯社會正義,震懾犯罪分子,遏制犯罪行為?!睆垖毱G說。
妻離子散,家毀人亡
“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成立于2007年,十幾年來幫助了很多家庭,也見證了大量催人淚下的故事。
自從6歲左右被人販子拐賣,40年來,趙軍(化名)一直都在找他的爸爸媽媽,找他的家。他憑著模糊的記憶說,自己是家里最小的孩子,上面有兩個姐姐一個哥哥。小時候,家里人都特別疼他。
6歲那年,趙軍出去玩,一名中年男子對他說:“我和你爸是同事,跟我去找你爸吧?!壁w軍傻乎乎地跟他走了,直到男子露出真面目,小小的他才知道被騙了。

大家對于人販子是否該判死刑怎么看?

就法律層面上說肯定不能立即死刑,你讓程序法還活不活了?量刑也不可能直接定死刑。有時候重典不一定就能達到真正的消除犯罪的目的。販毒這么重的罪還不是有大把人提著腦袋在犯。人販子為什么這么猖獗,主要還是利益在里面。因不解決掉,光在果上做文章做不下去的。我國刑法就沒有對買這個行為定罪。但是在情感上,我想任何一個失去小孩的母親都恨不得不要命的手刃人販子,別說啥殺人犯法了,連命都不要了還管你啥法律啊。如果販賣人口與謀殺的后果一樣,那么一些情形下人販子可能會選擇殺死被拐賣的人口而減少被捕的可能性,因為殺人不會帶來更嚴重的后果,同理,如果強奸與謀殺的后果一樣,那么相信幾乎不會有強奸案,而都是奸殺案,如果盜竊也會判死刑呢?量刑是一個很專業的事情。但是人販子固然可惡,但是當前對買方的處罰比較輕,如果沒有人買,就不會有人賣,所以應該加大對買方的處罰。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顧高價收買兒童,以延續香火或顯示家庭人丁興旺,這就為人販子拐賣兒童提供了市場。二是高額利潤,誘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發。拐賣兒童較之拐賣婦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兒童被解救也無檢舉揭發的能力,無法指認罪犯和提供證據,從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擊。

人販子判死刑是否過輕?

孫海洋女兒之所以這么呼吁,是因為本案的人販子按照拐賣兒童罪可判處死刑,而按照拐騙罪只能判5年徒刑。5年對于對一個家庭造成終身痛苦的人販子而言,確實太輕了,因此我支持提高對人販子的量刑力度,至少15年起,情節嚴重者無期或死刑。
但我并不贊同對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因為這樣就意味著人販子手中的兒童對于人販子而言成了燙手山芋。情急之下的人販子很可能為了消滅罪證,而將兒童殺害——反正都是個死,賭一把說不定還能死中求生。
我們的法律,不僅要嚴懲人販子,但更要注意保護受害者。對于人販子而言,只要還留存一絲希望,他們就很可能不會鋌而走險。與此同時,加重他們的刑期,實現對他們犯罪欲望的有效嚇阻,才是保護兒童最好的選擇。
我們需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量刑。無論被拐兒童的去向如何,都應該受到同等嚴重的懲罰。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判決應該統一,讓罪犯無所遁形,讓受害者和家屬得到公正的對待。
同時,我們也應該呼吁判處吳飛龍死刑。他的罪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是拐賣兒童犯罪問題的樣本。只有重判,才能夠震懾其他的犯罪分子,保護更多的孩子免受傷害。
14年的煎熬和尋找,讓孫卓和付建濤的家人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我們應該給予他們公正和尊重,讓他們的痛苦得到真正的關注和解決。讓我們一起呼吁完善立法,切實保障兒童的安全和權益,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健康
成長,享受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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