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使錄音、錄像證據合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一條 視聽資料,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引言:在進行法院申訴的時候,有些人就會拿和當事人之間的錄音音頻來作為證據。有時候這樣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但有時候是不合法無效的,那么怎樣做才能讓自己的錄音取證合法有效呢?
其實大部分的錄音都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錄的,那么在對方不知情的時候偷偷錄的錄音,究竟能不能作為證據,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比如說你和對方打電話或者是當面溝通的過程中錄下了其中的內容,其實這些都是合法取得有效的。但是除此之外,如果有些人做得很過分,比如說在別人工作的地方,或者說在別人的家里面去安裝一些設備,然后把別人的話語言行錄下來進行監聽,這就很嚴重了,這其實就侵犯了別人的權益是不合法的,也是沒有效的。
另外錄音這種證據其實是很容易修改的,法官如果認為這個證據是有效的,那么就最好錄制的時候要完整清晰,而且自己不要亂進行刪改和剪輯。當然錄音中音頻的談話效果肯定是要跟自己所訴訟的內容有關的,如果談一些沒有意義的話或者說是其實對方在這個過程中并沒有給什么明確的答復,聽完錄音也不知道判斷誰對誰錯,那這樣的錄音即使可以成為一些證據,但是也支持不了什么觀點。
當做證據的錄音中一定要是完整的。有些人在錄完音之后覺得對自己不是很有利,然后就剪輯了一下,想把錄音的內容剪得對自己更有利,這樣的錄音就是完整的,那么也無法當做證據。而且錄音在當做證據時還是要整理好文字版的,這樣的話大家在法庭上看的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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