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量刑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
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擴展資料:
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下列幾種情況下被警察攻擊時候可以采取正當防衛:1、被警察誤認為是犯罪份子或誤認為正在參與犯罪,事實并沒有犯罪并且沒有明確犯罪行為,只是警察主觀盲目判斷或者判斷錯誤.:被警察誤認為是犯罪份子或誤認為正在參與犯罪,此時警察并沒有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構成嚴重的威脅,完全可以在以后說清楚,故此是若是不服從警察的指令以至與警察動武,這不僅不能構成正當防衛,反倒會構成襲警嫌疑;2、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見不合發生口角爭執而導致的警察報復性攻擊,性質接近流氓斗歐,按理說如果只是口頭爭執警察無權攻擊普通人.: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見不合發生口角爭執而導致的警察報復性攻擊,這得分析著說。如果屬于輕微的拳腳,不至于有生命威脅,可事后對其進行投訴并要求賠償,若與之對打,只能將事態擴大不僅不存在防衛,至少會成為毆的參與者甚至有故意襲警的嫌疑;但若是動用刀槍棍棒等并足以構成生命危險時可以進行必要的防衛,但只能以逃避非法攻擊為限度,這也可以說是屬于緊急避險。若超過限度的對抗,則會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甚至存在故意襲警的嫌疑;
3、警察身穿警服主觀故意進行毆打,侵害,謀殺,強奸,搶劫等犯罪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什么身份的人都不可以觸犯法律。當具有警察身份的人故意犯罪時,他的行為絕對不能代表國家賦予他的執法權,因此,這只能是他的個人行為,這時他的身份不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為制止其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對當事人或國家、集體、他人的人身財產的非法侵害的正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以達到阻止為限度,否則有可能造成防衛過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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