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
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調查措施有限的情況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實,為立案偵查做好準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在初查中要因案制宜,抓住重點。要循線追蹤,判斷性質。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斷。初查中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僅能進行一般的常規調查,因此,調查工作必須要講究謀略,以免因觸動被指控人,導致其毀證滅跡。在初查中應把握以下要點:是從線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發,開展調查;是快速反應,速戰速決;是以秘密調查為主,盡可能不觸動被指控人;四是調查工作要重點突出,從最容易突破的環節入手;五是注意及時依法收集證據;六是要把握立案時機,適時開展偵查。(二)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中占有較大比重,也是當前經偵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難點可從以下途徑解決:是提高追逃主體的各項技術能力及工作責任心;是完善有關法制建設;是加強經偵追逃的協作機制;是將破案追逃新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六是落實經費,提供必要物質保障;七是掌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訂相應對策。有人認為,追逃工作必須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優勢,才能真正搞好:是專群結合,發揮群眾工作優勢;是強化基礎工作,發揮網上作戰、網上追逃的優勢;是強化措施,發揮專門工作優勢;是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三)一般偵查方法及策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采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有論者對經濟犯罪偵查謀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必須遵循的原則等進行了初步研究。有論者認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鑒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范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于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四)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當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特別是各種經偵教科書,更是對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詳加闡述。但若認真推敲,所論及的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這反映出當前經偵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特別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持。偵查學是一門經驗科學,理論研究唯有來源于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發揮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論述經濟犯罪的特點?
(一)經濟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基本特征。經濟犯罪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社會主義的經濟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的經濟管理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經濟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
犯罪是違法行為,但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經濟犯罪是一種經濟違法行為,侵犯的是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但并非所有的經濟違法行為都構成經濟犯罪。調整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法律除刑法外,還有民法、經濟法、金融法、財稅法等門類。一般的經濟違法行為,并不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只有觸犯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才構成經濟犯罪。
(三)經濟犯罪具有應受懲罰性
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適用刑法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經濟犯罪作為犯罪的一種,無例外地具有應受懲罰性的特征。對經濟犯罪的刑罰,應將人身刑與財產刑很好地結合起來,不能以罰代刑。
二、經濟犯罪的本質特征
正確理解經濟犯罪的本質特征,關鍵在于科學地界定“經濟”一詞的含義。從一般意義上講,“經濟”一詞包含以下四種含義:一是社會生產關系的總體或社會經濟制度;二是物質資料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三是國民經濟的總稱;四是“節約”、“節省”的代名詞。經濟犯罪中的“經濟”一詞是就第二種含義而言的。
從經濟犯罪的發展史可以看出,“經濟犯罪”概念的提出揭示了現代意義的經濟犯罪滋生的經濟背景,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最發達的時期。根據經濟犯罪的時代特點,在犯罪學領域,又有諸如“白領犯罪”、“職業犯罪”、“智能犯罪”等稱謂。“經濟犯罪”的概念從產生的第一天起,就同商品經濟結下了不解之緣。因此,我們可以將經濟犯罪的本質特征作如下理解:
第一,經濟犯罪是商品經濟時代的產物,只能存在于商品經濟運行過程中。商品經濟在其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之間以及各環節內部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是產生經濟犯罪的物質生活條件。經濟運行環節是一個動態的領域,經濟犯罪就存在于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這樣一個動態領域之中,離開了這一領域,經濟犯罪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經濟犯罪是一種非法的經濟活動。經濟犯罪只能存在于商品經濟運行領域中,經濟犯罪的這一存在特征,決定了經濟犯罪的行為方式必然表現為一種非法的經濟活動。經濟活動與經濟犯罪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發生于任何一個經濟環節,以任何一種手段形成的經濟犯罪,其實質都在于行為人實施了某種非法的經濟活動。
經濟犯罪必須發生于商品經濟的運行過程之中,其行為方式表現為一種非法的經濟活動,是經濟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認定經濟犯罪最重要的依據,也是劃分經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根本標志。
應該注意的是,區分經濟犯罪和其他犯罪,不能同刑法分則 中的犯罪分類相提并論。前者是一種理論上的分類,其意義在于 認識經濟犯罪的復雜性、危害性和規律性,以便采取針對性措 施,減少經濟案件的發生,確保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后者是一種法定分類,其意義在于通過立法規定,揭示各類犯罪的性質, 打擊各種具體的犯罪活動。
三、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
經濟犯罪是伴隨著商品經濟而產生的一種新的犯罪形態,因而與自然經濟條件下的財產犯罪相比較,其犯罪結構具有復雜 性。在商品經濟社會里,生產力迅速發展,生產關系不斷變化,市場日益國際化。隨著銀行資本介入市場、貿易的發達以及股票 期貨的產生,人們的經濟活動領域更為廣泛,經濟活動方式更趨 多樣化。因此,在經濟領域中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復雜性特點。
另外,經濟法律的多樣性也決定了經濟犯罪的復雜性。經濟 犯罪首先違反的是專門規定各種經濟活動準則的經濟法規。經濟 法規不僅涉及人們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而且都具有較強的專業 性。因此,經濟犯罪的復雜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法規的多樣性和專業性。
經濟犯罪的復雜性還受時代因素的影響。當舊的經濟體制已經打破,新的體制還有待逐步完善時,經濟活動的規則就顯得較 為紊亂,導致市場經濟行為的嚴重失范。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所引 起的變革,加深了經濟犯罪的復雜性。
(二)經濟犯罪具有多變性
經濟犯罪的多變性來自于社會經濟關系的不斷發展變化,受經濟關系的制約,與經濟政策密切相關。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財 產犯罪中蛻變出來的一種新的犯罪形式。經濟犯罪不僅侵犯了財產所有權,而且侵害了社會經濟秩序。
之所以說經濟犯罪具有多變性,具體表現為經濟犯罪本身的內涵發生裂變。衡量經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客觀標準是不同的。在經濟領域中,經濟政策的調整、經濟法規的變動都有可能導致原有的經濟犯罪發生質變。
經濟犯罪的多變性,還表現為隨著新的經濟關系的出現,大量新的經濟犯罪形式層出不窮。例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成為人們進行經濟交往的重要手段,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迅速興起并蓬勃發展,合同詐騙、保險詐騙、證券詐騙、期貨詐騙等經濟犯罪便隨之滋生蔓延。 經濟犯罪的種類結構、案件數量、類型分布和時空分布也處于不斷變化之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走私販私日益猖獗,貪污賄賂危害日烈,稅收詐騙手段惡劣,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成災,如此等等,使經濟犯罪發案率直線上升,居高不下。
(三)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
在犯罪學理論上,經濟犯罪素有“隱形犯罪”之稱,強調的就是經濟犯罪的隱蔽性。
首先,經濟犯罪的隱蔽性來自于經濟犯罪的法定犯特征。所謂法定犯,是指僅僅由于法律的專門規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經濟犯罪基本上屬于法定范疇。其反社會性是通過法律的規定而確定下來的,并且在各個歷史時期不像自然犯罪那樣穩定。經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往往不易被人們所直接看到或感受到,這種模糊的危害性,強化了經濟犯罪的隱蔽性。
其次,經濟犯罪的隱蔽性來自于大多數經濟犯罪屬智能犯的特征。智能犯是指采取智力手段實施的犯罪。經濟犯罪的主體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智能、權力,或在自己所熟知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并經過深思熟慮與精心策劃,以各種經濟活動作掩護。因此,常常難以及時發現與揭露。
另外,經濟犯罪的隱蔽性還來自于經濟犯罪主體及行為的欺騙性。經濟犯罪的主體通常具有一定的職務或地位,為其在權力行為或經濟行為中實施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行為上,往往打著改革的旗號,以搞活經濟為名,在“合法”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經濟犯罪活動,以致難辨真假,難識真偽,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一定的模糊性。
同時,經濟犯罪被害人的顧慮也增加了經濟犯罪的隱蔽性。由于經濟活動的主體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擔心訴諸刑律會使財產難以追回,損失無法補償,或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而對司法機關缺乏信心,以及可能本身就存在經濟違法問題而害怕被牽連,因此,使經濟犯罪得不到及時揭露。
經濟活動中的違規、違法,犯罪之間的界限難以很好地把握,經濟活動主體在經濟法規和刑事法律知識上的缺乏,以及經濟犯罪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間接性等因素,也大大增加了經濟犯罪的隱蔽性。
(四)經濟犯罪具有圖利性
經濟犯罪具有財產內容是由其本質所決定的。在以貨幣為媒介的市場經濟大潮沖擊下,唯利是圖的腐敗思想,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有了廣大的市場。在各種腐朽思想的沖擊下,一些人鋌而走險,肆意踐踏道德、法律,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過程中的一股濁流。經濟犯罪的圖利性是由經濟犯罪分子牟取暴利的目的所決定的。
經濟犯罪的特點是什么
經濟犯罪的特點在于:1、主要發生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2、行為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3、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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