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股東抽逃出資,造成公司債權人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對公司要承擔的責任公司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其補足出資,且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可以訴訟時效經過抗辯,即,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補足出資的責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二、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法律責任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補足出資外,公司其他已經按約全面出資的股東還可以根據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其他守約的股東對抽逃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請求權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請求權,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資股東補足出資的是基于法定出資義務,所以,公司其他股東對抽逃出資股東的違約請求權,并非與公司的請求權—樣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
抽逃出資的認定方式具體如下:
1、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要件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主要是指公司通過修改資產負債表或利潤表內列報的項目,具體表現為增加資產、收入項目或資產、收入金額,減少負債、費用項目或負債、費用金額等方式導致所有者權益或利潤增加,進而導致股東分配到的利潤增加。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才能通過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分配,這表明《公司法》對盈余分配采取了“無盈不分”的原則。而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對“無盈不分”的原則的違反,構成了對公司權益的實質性損害。因此,若能證明股東存在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行為,則就可直接認定該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
法律賦予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及相關交易,并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因此,公司因真實合法交易而發生的資金往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股東虛構債權債務關系不同于公司真實發生的交易關系,其不僅得不到法律得保護,甚至可能違反相關法律得規定,被定性為非法行為。股東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就是實質性地減少了公司注冊資本,該行為就因違反股東的法定出資義務而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實質性地損害了公司的權益,因此,若能證明股東存在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的行為,則可直接認定為抽逃出資。司法實務中,股東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虛構前期工作費用、虛構借款關系、虛構交易關系。
(3)通過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征表現為: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雖然名義上是平等的,但交易實質上是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的。
當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很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關聯交易都會損害公司權益,與之相反,某些關聯交易因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節約交易成本,對公司而言可能是更加有利的,因此,在認定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時,不能僅憑關聯交易直接予以認定,而是應當結合該關聯交易是否損實質性害公司利益進行判斷。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因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復雜,《公司法》司法解釋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作為認定抽逃出資的兜底條款。由于未經法定程序將資金抽回的行為并不必然會損害公司的權益,例如,實務中退股即撤資的行為,即公司將股東的出資款返還給股東,然后股東退出公司,撤資行為本身可能對公司并不會造成損害,也就不能簡單將此行為認定為抽逃出資。因此,在認定股東以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時,除了要看抽回出資的行為是否經過法定程序之外,還要看抽回出資的行為是否對公司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
2、股東抽逃出資的實質性要件
法律之所以禁止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就是因為該行為非法減少了公司的責任財產,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不僅損害了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更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等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如果抽回出資的行為并未對公司權益造成損失,未降低公司的償債能力,此時股東抽回出資的行為并不會損害公司債權人及其他股東的權益。因此,股東抽逃出資的實質性要件應為該行為對公司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從而影響甚至是損害其他股東或相關債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
抽逃出資的認定方式具體如下: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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