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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害財產罪?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是什么?(什么是侵犯財產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5-24 09:32:57

侵犯財產罪構成要件

侵犯財產罪 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由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組成。 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權的財產。根據 刑法 典第91條的和92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而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以公共財產論。 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其具體的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經濟價值的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有價票證,也可以是電、煤氣等無形物。 同時,作為侵犯財產罪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所有關系,即必須是依法歸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如果是無主物或者遺棄物則不能成為本章罪的犯罪對象。因此,侵犯創優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歸根結底還是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仍以侵犯財產罪論處。客觀方面表現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侵犯財產的行為表現多種多樣,但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是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如 搶劫 、搶奪、 盜竊 、詐騙、 敲詐勒索 、哄搶和侵占等; 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除了 搶劫罪 和破壞生活經營罪以處,侵犯財物的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侵犯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主體有是一般主體,有特殊主體本世紀末章的多數犯罪是一般主體,如 盜竊罪 、 詐騙罪 、 搶奪罪 、 故意毀壞財物罪 等。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要求由具備一定身份的人員構成,如 職務侵占罪 和 挪用資金罪 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三世界國家款的規定,對于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侵犯財產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本章的多數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所謂“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已有或者歸第三者占有。而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集體。 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質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義,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 侵占罪 等;也可以是為暫時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如挪用資金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 則是以非法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貪圖錢,追求享樂,好逸惡勞,泄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動機一般并不影響本類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侵犯財產罪的特征包括

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最核心的是處分權,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

      當自己或者是公司的財產在被損害到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定為侵犯財產罪?什么是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是什么?接下來小編在下文為大家講解一下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什么是侵犯財產罪。一、什么是侵犯財產罪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二、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最核心的是處分權,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一般來說,對任何一種權能的侵犯,都是對所有權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對處分權的侵犯,則是對所有權整體的最嚴重的侵犯,也是絕大部分侵犯財產罪的最本質的特征。侵犯財產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物質表現,即公共財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財產非法據為已有,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侵犯財產的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客觀表現:其一,采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并據為己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其二,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大多數侵犯財產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而不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但是,侵占罪表現為不作為,即應當退還或交出而拒不退還或交出。      3、本類犯罪的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少數幾種犯罪,如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體表現為三種情況:第一種(占多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以將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為目的,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第二種以非法暫時使用為目的,并非意圖轉歸己有,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種,是以毀壞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不想占有該財物,而是要毀滅該財物,或者損害其價值。      通過今天小編為大家講解的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相信大家已經很清楚的明白了,當自己或者公司的財產受到了以上幾點的侵害,那么我們就可以拿起來法律的武器來保護和維護我們的合法利益,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雙鴨山律師。

刑法筆記:侵犯財產罪

第十八章 侵犯財產罪

  一、第263條 搶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財產罪的交匯點。

  1.對象:他人的財物,如果本人的財物處于公共機關的扣押下,行為人如果暴力搶取的,也可以構成搶劫罪,若盜竊,也構成盜竊罪(例如:某甲把車借給別人,后在別處以己鑰匙將車開走,反索賠的,以盜竊論;某甲找某乙看倉庫,約定東西被盜要賠償,后某甲以己鑰匙開倉庫,取走貨物,找某乙索賠,以詐騙論)。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綁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逼其以鑰匙打開家門,洗劫一空,定搶劫)等)但要求必須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轉化為搶劫罪要特別注意,有三個條件:

  (1)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且數額都較大(如數額不大,但暴力嚴重也可以構成搶劫罪);

  (2)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兇手跟蹤犯罪人之過程中之所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窩藏贓物、毀滅罪證之一即可,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普通搶劫罪以取得財物為既遂(不計財物多少),但對于加重情節的搶劫罪,未取得財物也按既遂處理。若僅僅是為了掙扎,不能認為是抗拒抓捕。

  “聚眾打砸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4.處罰,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處罰用的八種加重情況,(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5.特別注意:(1)入戶特指民用住宅,人們生活起居的場所,不包括公共場所,機關,牧民當家的帳篷,漁民的船;(2)搶劫金融機構特指其資金;(3)致人重傷死亡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取得財產,否則要以數罪并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4)持槍必須是真槍。

  行為人為了搶劫財物事先密謀殺死人的,仍定搶劫罪。

  圖財害命按殺人處理,指不是當場圖財;

  行為人以殺人為目的,殺人以后發現還有財物的,順手牽羊拿走,應以殺人和盜竊罪數罪并罰;

  強*后當面拿走婦女財物的,以搶劫和強*數罪并罰;

  強*時趁人不注意拿走錢包的,以強*和盜竊數罪并罰。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例1:乙經常邀約甲的妻子打麻將,為此導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將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將,甲得知后來到乙的住處,掀翻麻將桌,打了乙幾耳光,并對乙說:“你破壞了我的家庭,必須賠償5000元。”

  答案:敲詐勒索罪。

  強行劫取財物,是指違反對方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種情況:一是行為人自己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處分)財物;三是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趁對方沒有注意財物時當場取走其財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該財物。應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對于“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暴力、脅迫等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然持續一定時間,也不屬于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并無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

  例2:A對B實施暴力,迫使B交付財物,但B身無分文,A令B立即從家中取來財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財物的。答案:搶劫罪。

  行為人實施暴力后,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另一方面,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絕對。如果行為人當場實施了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暴力,令對方事后交付財物,也應認定為搶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個10歲至12歲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們要錢,4個小孩說沒錢。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將其捆綁、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煙頭燙,造成輕傷。然后告訴乙和其他3個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點交錢,否則后果會比乙更嚴重。次日,每個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搶劫罪。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

  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暴力。這是搶劫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區別。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綁架罪中的索取財物,只能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財物,否則就談不上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了。

  二、搶奪罪

  依靠速度和敏捷取得財物,不是靠武力,如實踐中的搶車筐的東西,搶婦女的項鏈耳環,此時盡管傷害婦女的身體,但還以搶奪論。

  若搶奪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的,以搶劫論,如搶奪時,拿不走,又踢又打;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要求犯罪人的兇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圖,處于隨時使用的狀態,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攜帶兇器也是一種主客觀統一的行為。即要求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反之,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宜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三、聚眾哄搶罪

  是聚眾性犯罪。

  四、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

  以威脅(暴力)或要挾(隱私、缺陷)之方法,強索公私財物。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和搶劫罪區別于后者暴力行為于當場且取財于當場(兩個當場),且前者暴力威脅是揚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個當場。

  有些情況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將其痛打逼寫欠條的,以敲詐勒索罪論,不定搶劫;

  若搶劫時,沒有遇到錢,逼其寫欠條,則仍定搶劫罪,不用定敲詐勒索罪。

  和綁架罪的區別,綁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的合并,故區別在于有沒有扣人質的行為,有則為綁架罪,無則成立本罪。綁架人質被扣為既遂,敲詐勒索取得財物為既遂。

  行為人虛構綁架、放火的事實,敲詐錢財,定。若手段行為實施的,構成綁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詐勒索罪)

  五、第264條 盜竊罪(關于盜竊的司法解釋,除掉贓物的計算之外)

  注意定罪問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應該定刑;盜竊數額不大,多次盜竊即可構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計數額不夠較大);盜竊數額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處罰,如偶犯。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盜竊罪既未遂問題

  以失控說為標準,致使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盜竊某紡織廠,把7、8匹布匹扔到圍墻外,然后出去準備運走,結果布匹被路過的出租車司機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構成盜竊罪既遂。

  偷開汽車問題:(1)偷開車進行盜竊,車子也算在盜竊數額中;(2)偷開車專從事其他犯罪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3)如偷開車從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處,且沒有丟失的,則不計盜竊罪論;(4)偷開車玩后隨便丟棄的,以盜竊論。

  盜竊又損毀公私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量罪從重處罰。盜竊罪可判死刑之兩種情況須注意(盜竊金融機構;盜竊珍貴文物。)。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即盜竊罪定罪處罰。

  另注意看司法解釋第12條第五項規定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第6項規定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即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處罰。

  盜竊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竊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條3款規定的以盜竊罪論處情形;

  “盜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是刑法第210條1款規定的以盜竊罪論處的法寶情形;

  “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郵件竊取財物”是刑法第253條2款規定的以盜竊罪論處的法寶情形。

  注:“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便于工作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雖然從行為方式上講也是一種盜竊行為,但不以盜竊罪論處,而是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

  盜竊數額的認定與計算

  據《法院關于盜竊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對共同盜竊案件,不能實行參與人均分數額的辦法,而是各個犯罪人對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負責。理解:首先應當注意共同犯罪行為具有整體性,各個參與人都應當對整體行為負責,而不能以分贓論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個別行為人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由其自己負責。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并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犯也可能實施欺騙行為。盜竊罪也有間接正犯,盜竊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騙手段利用不具有處分財產權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財產。例如洗衣店經理A發現B家的走廊上曬著西服,便欺騙本店臨時工C說:“B要洗西服,但沒有時間送來;你到B家去將走廊上曬的西服取來。”C信以為真,取來西服交給A,A將西服據為己有(以下簡稱西服案)。C顯然受騙了,但他只是A盜竊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將B的西服處分給A占有的權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處分行為意味著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為人或第三者事實上支配財產。至于受騙人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人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裝在商品購買西服,售貨員B讓其試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聲稱去照鏡子,待B接待其他顧客時,A趁機溜走。A成立盜竊罪。因為盡管B受騙了,但他并沒有因為受騙而將西服轉移給A占有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倘若A裝上西服后,向B說:“我買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將身份證押在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來交錢;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還回西服。”B同意A將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證,次日根本沒有送錢或西服給B.那么,A的行為則構成詐騙罪。因為B允許A將西服穿回家,實際上已將西服轉移給A支配與控制,這種處分行為又是因為受騙所致,所以,符合詐騙罪的特征。

  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②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于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于出租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于乘客而言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屬于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六、第266條 詐騙罪

  1.結構:五環節:欺騙,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犯罪人得利,被害人受損。

  如張三找友李四借錢經商,但李四明知張三吸毒無力經商也無錢還,還是借了,此時不構成詐騙,因為李四未陷入錯誤認識。

  注意同盜竊罪之區別。(注意行使盜竊行為也可能有所欺騙行為,詐騙要求被害人作出實質性的處分行為,如行為人假裝顧客到商店試貴重衣服,行為人試圖穿著逃走,盜竊,試穿不為處分行為(若行為人聲稱信用卡里沒有錢,有急事,將身份證扣下,穿著衣服走掉,則為詐騙);挑手飾時,犯罪人帶假的來吊包,此時應該為盜竊,挑選并不為處分行為;從廠子中偷出東西來,門衛發現,聲稱廠長拉的,以盜竊論)

  2.認定:法條另有規定之特殊詐騙行為,依法條競合原則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例如,行為人偽造存單(偽造金融票證罪),拿存單去信用社簽貸款(金融憑證詐騙罪,貨款詐騙罪,未簽合同?-合同詐騙罪),取出一百萬花掉: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使用是牽連行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金融憑證詐騙罪,貨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金融憑證詐騙罪。

  有些案件,盜竊和詐騙交織

  例1:某甲和某乙圖謀某工地的財產,某甲把工地值班的人員騙出來,然后某乙到工地洗劫財產,某甲和某乙構成盜竊罪。例2:某甲在自動售貨機上用鐵片代替硬幣,獲取財物,長此以往,某甲構成盜竊罪。

  3.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詐騙是虛構騙局使他人陷入錯誤,不明真相而表面上自愿交付財物;

  敲詐勒索的是使他人心里感到恐懼而勒索財物(可能有欺騙,但本質是恐嚇取財)。

  例如,兒子謊稱被綁架砍下手指要父親拿錢贖,定敲詐勒索罪,而不是詐騙罪。

  3. 詐騙和工商欺詐(以假充真,虛假廣告)的區別

  如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只要有一點交易的內容,就定具體的犯罪,但無交易的內容,則定詐騙。

  例如:武漢某人稱能使水變油,賣給人若干噸,賺了幾百萬,法院判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還之行為。

  特點: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犯罪發生在構成合法持有之后才構成本罪。

  侵占罪是一種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圖產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構成本罪之前提。

  盜竊、詐騙犯罪指犯罪的思想和行為均產生在持有他人財物之前,并且正式通過盜竊、騙取獲得對他人財物的支配。

  注意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遺失物不能引發本罪,而只能構成不當得利。

  例如:

  騎自行車,人進屋,包還在車框內,拿走包,構成盜竊;

  打出租車接人,見人沒下來,出去看一下,司機見包在車上,就開走了,構成盜竊;若人剛下車,開車跑掉,追不上,構成搶奪;

  開車給人運貨,貨主押貨,司機要求貨主看輪胎有沒有氣,貨主下車,司機則將連車帶貨開走,構成搶奪。

  若為了騙人貨物,開車攬生意,上貨即開車就跑,則定詐騙罪。

  某乙因出差怕筆記本被盜,就交給鄰居某乙保管,但某乙將筆記本變賣,某甲回來后,某乙告訴某甲家里失竊,某甲的筆記本也被盜。某甲構成侵占罪。

  犯罪界限,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且拒不交還;

  典型的親告罪。

  第271條第1款 職務侵占罪

  和侵占罪區分于主體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之特殊性。 職務侵占罪是以主體有某種管理職能為前提,主體最低線為保管人員,如只是一般勞動人員只能引發盜竊罪。和貪污區別于貪污罪必須是公務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國有財產的)。是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區別。第272條 挪用資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現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補丁。

  第273條 挪用特定物款罪 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

  和挪用公款區別于前者是挪用于非個人用途,是違反專款專用規定之行為,如挪作個人使用則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用

  八、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兩者之間的區別:都屬于破壞型犯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客體是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毀壞特定的財物-生產設備)受到影響。

  要求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注意罪與非罪之區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區別。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則不組僅以本罪論處。

侵犯財產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法律分析:侵犯財產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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