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暴力的認定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法律客觀:
一、關于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1.認定“入戶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霸诠步煌üぞ呱蠐尳佟?,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二、關于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胺副I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爱攬觥笔侵冈诒I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并抓捕的情形。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于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搶劫和入室搶劫區別大嗎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供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
^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但是,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準確、統一適用法律,現對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 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關于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
搶劫和搶奪罪的區別有哪些?
搶劫罪與搶奪罪有下列區別:搶劫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并且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等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反抗,而搶奪罪使用的是乘其不備,奪走財物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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