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是: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是否屬于單位犯罪;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是否屬于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是否屬于個人犯罪。單位犯罪作為一種有別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類型,在相關規定的認定中,都存在著較多的爭議。單位犯罪之區別于個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主體的問題,而且在整個犯罪構成上,都具有不同于個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對單位犯罪的定罪,主要應當從罪體和罪責兩個方面加以認定。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里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要負刑事責任,若個人以公司名義犯罪,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單位犯罪的兩罰制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主要與犯案當事人相關,在個人犯罪方面內容就較為復雜,根據案件種類,犯案時間以及當事人等多方面因素作為量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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