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的幾種處罰方式是什么
方式: 1、在犯一罪被判處刑罰后 刑罰執行完 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有數罪沒有判決的并罰,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2、漏罪和新罪同時發現,并案處理的,應當先把對漏罪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判處的刑罰; 3、先發現漏罪,在對漏罪依法并罰后才發現新罪的,把對新罪判處的刑罰和漏罪與前罪并罰后確定的應執行的刑罰中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實行并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68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68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68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法數罪并罰怎么算
法律主觀:
所謂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對其合并處罰的制度,數罪并罰主要有三種情況:1、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決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即漏罪,這種情況下采取先并后減的原則,即根據《刑法》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然后根據《刑法》第69條,進行數罪并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計算在新的判決以內,作出新的判決之后再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即先并后減。3、判決宣告之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對新罪作出判決,然后將未執行完的刑罰與新罪的刑罰合并進行數罪并罰,即采取先減后并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管制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超過20年的期限。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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