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情節嚴重,是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達十萬元以上;掩飾、隱瞞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救災、搶險等特定款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以及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等情形。
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1、犯罪數額大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大小往往顯現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對正常司法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的危害性,因此,數額巨大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的有關規定,數額巨大應以五十萬元以上為標準。
2、犯罪行為次數,當犯罪行為的次數眾多,超出了一定的量后,行為人此時往往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實踐中甚至不少犯罪行為以買賣贓物為職業,影響及其惡劣,因此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次數眾多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結合《解釋》中的有關規定,行為次數眾多至少應為五次以上。
3、原罪的輕重,我國刑法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不僅考慮到該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對原罪的追訴,還考慮到該行為對原罪行為的助長性因素,因此,當明知原罪的行為比較惡劣,社會危害性嚴重時,也應加重對原罪行為起到助長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這樣認定: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誹謗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誹謗罪的處罰標準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罪是指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根據現今網絡發展與及其罪名的發展趨勢,出現較新的犯罪手法而進行新的立案標準。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
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有的郵政人員私自拆開他人的郵件,這些是違法行為,那么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來由去為您去整理的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10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本罪的構成是怎么樣的? 罪體 主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里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國家郵政事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托的代辦員、分郵員。 行為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行為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這里的私自開拆,是指傳遞中的郵件、電報,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開拆。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遞交。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拋棄,致使收件人無法查收。 客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這里的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電報,是指明碼電報、密碼電報、傳真等。三、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是什么?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于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由為您去整理的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有關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方面的知識不難理解但也是比較重要,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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