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區分與工作失誤、濫用職權的界限?!痉梢罁俊缎谭ā返谌倬攀邨l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定義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擔任職務的人員,因重大過失或者不負責任的態度,致使本職工作失職、瀆職或者疏忽,造成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嚴重損失或者造成重大事故、事件的行為。玩忽職守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同時徇私舞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玩忽職守罪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唯裂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必須具廳山唯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核仿罪】國家念芹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扮培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改高纖,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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