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逃稅和劉曉慶偷稅的區別:主要是當時的法律和現在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
當時劉曉慶偷稅,采用的是1997年的刑法,犯的具體罪名是《刑法》第201條的偷稅罪,注意,這里是——偷稅罪。
"偷稅罪"從本質上說具有“雙重違法性”,即同時違反了稅收行政法規和刑法法規,因此,從法理上講,偷稅罪的行為人(自然人或單位)必須同時承擔“雙重責任”,也即必須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也就必須同時接受行政處罰和刑罰。
而范冰冰偷稅時,這個"偷稅罪"已經取消;國家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此時法律條文已經修改為:如果是初次逃稅。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或義務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及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就行了。
因此,范冰冰偷稅時,非常幸運。雖然同樣是——偷,如果在2009年之前(劉曉慶偷稅的年代)偷稅數額巨大,很可能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律是公正的,也就是說,現在國家法律規定初次偷稅(幾千個億或更多稅款),萬一被發現,可以補繳稅款,不屬于——偷!首次偷——補繳可以免罪,不屬于違法行為。
這里的首次免罪是指:第一次被稅務機關抓包被罰,不論之前逃稅多少次,只要一次被抓之后全部補繳,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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