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正當防衛,拐賣兒童是重罪,但相對于我國現階段的法律來定罪,很難判處死刑,如果一個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被人販子從身邊擄走,你可以將人販子攔下,然后直接報警等警察過來處理,但是你不可以動手打人,如果打成重傷,你是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如果將人販子打死了,你可能要面臨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追責,要賠償和坐牢的。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視為正當防衛,就是必須是你看到人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現場將人販子攔下后,人販子不僅沒有停止犯罪,反而還強行擄走你的孩子,過程中你與人販子廝打在一起,而且人販子還威脅到你的安全或者孩子的安全,這時候你將人販子當場打死,就算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可是人販子沒有這么傻,一般的人販子被發現拐走小孩后第一個做法就是放下孩子跑了,不會與你糾纏或者打架。
我們都知道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是一個家庭的希望,任何一個有正義感的人見到人販子拐走孩子都會感到憤怒,恨不得直接將他打一頓出出氣,而有一些性子急的人更是忍不住,看到人販子被當場抓住,可能就會當場作出各種泄憤的不理智的行為。
相信人多人都看到陳可辛改編電影《親愛的》,電影講述了主人公一家人來到深圳,開了一家包子鋪,但是不久后自己的4歲的兒子就在家附近被拐騙,從此開啟了長達十多年的尋子之路。
而,電影里面有一個劇情也直指出現實中人們對人販子的憤怒。在大街上,人們對一個被當成人販子的女人大打出手,高喊要打死她。
的確,人販子就該死,但是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他是十惡不赦的罪人,能夠決定他生死的只有法律,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什么樣的責任只能等到法律對他進行裁決。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見到人販子拐賣小孩,就算拐賣的是自己的小孩,也要保持頭腦冷靜和清醒,不要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否則自己是受害者和正義的一方也會變成被施罪的一方,要受到法律懲罰的。
你好,人販子被判處 死刑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根據《 刑法 》的規定,犯 拐賣婦女兒童罪 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 沒收財產 ?!倍遥谒痉▽嵺`中,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只是數量較少,比如在2021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 主犯 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 從現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究竟要受到怎樣的處罰,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不區分情節,“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便是呼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的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只是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而不是呼吁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而且,從客觀后果上講,“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強威懾力,有效遏制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相反會危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販子在最后一刻報復社會和被拐賣的兒童。 實際上我們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處死刑,而是“人販子一律判死刑”這種明顯有悖現代法治精神的論調,為什么會有如此強大的市場,在網絡上能夠得到超過九成網友和不少社會名人的支持,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當然是拐賣兒童直接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的這種拐賣兒童行徑令人深惡痛絕,才有了對其處以極刑的主張。 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頻發,但對人販子的 刑罰 確實不重。尤其是對于購買兒童的行為,雖在法律上定性為違法行徑,但收買者只要沒有阻礙公安機關、孩子的親生父母解救,并且沒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傷害虐待、強迫乞討等行為,公安機關就不會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公安機關還將他們送還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換句話說,司法實踐實質上默認購買兒童行為并不違法,這招致了人們的強烈不滿和憤慨,才有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一律判無期”的主張和論調。 可見,“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雖然有悖法治精神,雖然是在網絡營銷,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傾聽。提高對人販子的刑罰,以及追究買兒童行為的責任,這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必要之策,應當從“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中讀懂這一點。當然,要減少、杜絕拐賣兒童行為,還需要降低 收養 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 領養孩子 ,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同時,政府加大對困難家庭的 子女撫養 救助,讓困難家庭養得起孩子,不必賣孩子。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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