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學校要不一定要承擔責任。具體如下:
1、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學校受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2、年滿十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學校受到傷害的,除受害學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沒有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外,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怎么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學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法具體如下:
1、撥打市長熱線如實反映情況;
2、登錄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上給地方領導反映問題;
3、去教育部門反映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不要負責的?
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不要負責的?一、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不要負責的
1、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負責的。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交有意外傷害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得到保險賠償不能免除學校等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都有哪些
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如下: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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