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犯罪怎么處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病狀態。
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還要視乎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為,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于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
在精神病人當中也包括了間歇性精神病人,若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那應該按照普通人一樣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是在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犯罪,此時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不過卻可以同時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1、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病狀態。 3、而《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的承擔的刑事責任從輕處罰;精神病患者需要檢查患者是否在發病時間,如當時精神狀況正常同樣要負刑事責任,對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判決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定。因此在做事前要三思后行避免沖動。
法律客觀:精神病人的刑事免責誤解:有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責“社會上一直存在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有精神病就可以免除或不承擔刑事責任。事實上,有精神病并不等同于犯罪免責。”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于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界定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并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著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病狀態。而《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只是醫學上的精神病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簡單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還要視乎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為,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于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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