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具體是:(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適用緩刑。(二)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簡單而言適用緩刑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緩刑是指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所判處的 刑罰 、并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考驗,并保留執行的可能性,以達到刑罰目的的一種執行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 緩刑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只針對罪行較輕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 撫養 、照顧發生嚴重困難,本人可能失學等的罪犯。 根據 刑法 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 累犯 ,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是怎樣執行的 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 判決書 、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 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 羈押 ,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 數罪并罰 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緩刑,是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刑罰。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刑罰。也就是說,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了法定的條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不予關押暫緩其刑罰的執行。緩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兩個: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這些人所犯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2.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并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看適用緩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不予關押確實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加以判斷,一般來說,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放到社會上再進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犯罪分子雖然不在監獄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應的政治權利,而且與緩刑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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