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罪情節嚴重有什么樣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情節嚴重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 行政處罰 ,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關于適用 罪名 問題 我國目前確定罪名的模式是依據兩高司法解釋,而兩高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滯后于刑法修正案是一種客觀現象,但是,司法實踐中仍然需要應用罪名進行 立案 、偵查、 逮捕 、起訴、審判等 刑事訴訟 活動。為此,在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應該科學、合理地對《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確定一個學理罪名。 危害行為是 犯罪構成 的核心要件,根據犯罪危害行為來確定罪名,才能使罪名達到法定性、準確性等要求。從《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表述中,可提取出以下中心詞:一是“組織、領導”行為,二是“組織、領導”行為的對象是“傳銷活動”,據此,本條之罪名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宜。 我們在認識到這種行為是有多么嚴重的,同時應該適時的舉報這種行為,不讓這種行為繼續的惡化下去,同時我們也應該有自律的心理,非法傳銷罪情節嚴重會受到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厲懲罰。希望大家遵紀守法,不要觸碰法律的界限。
傳銷罪怎么判刑
傳銷罪的量刑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傳銷非法拘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怎么判刑?
問題一:傳銷怎么判刑? 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海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二:國家對于傳銷是怎么樣量刑的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通過《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這兩個條例區分了直銷和傳銷不同的概念。《禁止傳銷條例》將傳銷定義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處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行為。條例還對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拉人頭”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團隊計酬”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以及收取入門費的行為。
該條例規定了對傳銷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對于組織、策劃傳銷的將被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但對于情節嚴重的傳銷行為,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傳銷罪刑。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在此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有按照詐騙罪來定罪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問題三:傳銷組織領導罪怎么量刑、判刑的?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認定標準
1、關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于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是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
(1)罪與非罪。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二、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問題四:傳銷罪最底和最高判刑是怎樣 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功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問題五:做傳銷是否違法,被抓了是怎么處理,是否判刑? 違法,組織、領導傳銷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重的5年以上
問題六:搞傳銷被抓要判多久啊 搞傳銷被抓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定義: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問題七:傳銷怎么樣才會判刑 當然,,,,而且底層的人根本不賺錢,只有少部分高層的人會賺錢 而且底層還容易被抓 別做違法的事
問題八:傳銷如何定罪? 1,需要證據:從事傳銷活動的宣傳、廣告、產品、組織活動等;
2,傳銷不構成非法集資,而是構成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批復明確了對傳銷行為按非法經營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以數額作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傳銷型非法經營罪歸于該規定的第五條:其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問題九:做傳銷的人被抓要判刑嗎? 單純的參與一般受刑法調整,但是組織領導的話是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問題十:傳銷怎么判刑? 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海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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