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不能超過多少年
法律主觀: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 緩刑考驗期滿 ,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拘役 緩刑考驗期限 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也就是說,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并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并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于刑事犯罪。拘役,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68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68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死緩限制減刑最少服刑多少年
死緩限制減刑最少服刑多少年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是限制減刑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最低刑期為20年實際執行年限加上2年死緩;非限制減刑的,最低刑期為15年,加2年死緩,共17年。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二年,緩刑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這種方式是為了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使用,也是對于公民和犯罪分子生命權的尊重。在沒有特殊情況之下,盡量不剝奪人們的生命權。在死刑緩刑結束之后,那么就要執行其他的刑罰了,大多數來講是要被執行無期徒刑的,如果是被執行為無期徒刑的話,只要在監獄里面好好表現,好好悔過,有自首或者是立功表現情節的話,也可以依法減刑,那么無期徒刑就可以被減刑為有期徒刑。在被減為有期徒刑之后,依然可以爭取減刑,但是由于本身判處的是死緩,所以犯罪性質比較惡劣,在監獄當中實際執行的刑罰不可以低于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判三年緩刑一年總共坐幾年牢
判刑三年緩刑一年是否還要坐牢,要視情況而定。判刑三年緩刑一年不是不用坐牢,而是在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之后,有一年暫緩的考驗期,只有過了一年的考驗期,才能決定是否還需要坐牢,只要在這一年之內沒有違法記錄的,那么三年的有期徒刑就可以不用再執行。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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