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管轄權怎么界定
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理論上國家的管轄權分為:
1、域外管轄和域內管轄,
2、對人管轄,對物管轄,對事的管轄,
3、立法管轄,司法管轄,行政管轄,
4、屬域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
二、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于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國家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國家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轄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三、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于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一、約定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其他管轄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法院受理的案件,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達后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1、一般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2、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轄;3、不動產糾紛案件,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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