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屬于死刑么?
和男友看一法律節目,打賭審判結果100元。我說肯定是死刑,他說不會死刑。結果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請問我和男友誰說的對?謝謝~“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的區別
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如果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刑罰制度。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際判處的刑罰(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對于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3)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于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备鶕覈谭ǖ?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后減刑,并不局限于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后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政府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兇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愿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應予中止。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不是同屬一個法律范疇。緩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而延期執行是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及民事訴訟的權利。緩刑與死緩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刑罰制度。兩者在適用對象、范圍,適用條件和法律等方面全然個同。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判處刑罰,而死緩只是不立即執行死刑。死緩犯在死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必須在監獄勞動改造;即使2年期滿以后,符合法定條件不執行死刑,也只能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犯不僅不關押,而且在考驗期內投有犯新罪,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三者的具體區別是:
(1)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適用延期執行是以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為前提。不論是申請執行的案件,還是移交執行的案件都可以。
(2)執行的方法不同。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對于被宣告死緩(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關押,強迫勞動改造。
(3)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于所判刑罪的刑種,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緩(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延期執行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撤銷緩刑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罪的原則處理;死緩(緩期執行)期限界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期執行期間也可能執行死刑;延期執行中的一定期執行,待延期期限屆滿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權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隨時恢復執行。
死緩犯人一般需要坐牢多久?最低
死緩是一種極刑,只有在極其嚴重的罪行中才會被判處。一般來說,判處死緩的犯人會被關押在監獄中,等待執行死刑的判決。執行死刑前,犯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如果被法院接受,可能會改判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如果申訴不被接受,犯人可能會在數年或數十年后被執行死刑。因此,死緩犯人需要坐牢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但最低時間應該是數年。</p>
死緩犯人是否用死?
死緩犯人是否用死,這需要結合在緩刑兩年期間犯人的具體表現情況。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擴展資料: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立即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緩概念: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準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死緩
死緩有沒有判死刑的案例
死緩有判死刑的案例
法律分析:8月26日上午,河北省滄州市中院在河北省第六監獄內對一名在死緩考驗期內脫逃的罪犯進行了公開宣判,罪犯趙志良在死緩考驗期內脫逃,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執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庭的法官宣讀了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隨后,趙志良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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