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制度的重要價值之一,即在于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使受害人的債權獲得最大限度的滿足。連帶責任是將全體行為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受害人損失填補的擔保,使受害人的債權不致因部分行為人資力欠缺而受影響。在連帶責任中,受害人可以根據其選擇,向全體共同侵權人或其中的一人、數人提出一部分或全部賠償請求,故數行為人承擔責任并無時間和順序的先后。各行為人如何承擔責任,完全依受害人的選擇而定,任一行為人都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或主張分擔利益之抗辯。可見,連帶責任對受害人的保護可謂考慮周全,使其損失得到更好的填補。在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中,受害消費者可以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星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受害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也就是說,明星將面臨因代言虛假廣告而傾家蕩產的風險。
法律依據:
《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民法原理看,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而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中,明星與廣告主、發布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制作、發布廣告的過程中必然是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甚至明知代言產品是不合格有害的。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由此看出明星的行為和誤導消費者的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代言人的行為均指向消費者,他們的行為是一致的,對于造成的損害后果也是行為導致的。因此代言明星應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出了問題應該賠償嗎
法律分析:如果商家涉嫌詐騙等違法行為,無論明星們是否盡職,都應該追回代言費作為贓款,用于受害者的退賠。至于是否應該有連帶責任,我認為兩面看待,如果明星是和商家“同流合污”,那么連帶責任毋庸置疑。而如果僅是代言,也有一定的盡職調查等,則只應該退回代言費,也有義務協助各方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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