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貸款時哪些東西可以做抵押物呢?
抵押貸款一般可以抵押下列6類物品:
1、存貨抵押。是指以各種貨物作抵押,如商品、原材料等;
2、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包括債券、股票、存單、匯票等;
3、設備抵押。以車輛、船舶、機械設備作為抵押;
4、不動產抵押。以房產、土地等作為抵押;
5、客賬抵押。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
6、人壽保單抵押。以人壽保險的退保金額作為抵押。
拓展資料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抵押與質押
抵押與質押的相同點: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質押都屬于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占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不能設立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土地的所有權不得進行抵押。2、原則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話則作為例外情況處理。3、本身所有權、使用權不清楚或者存在一定爭議的財產不能進行抵押。4、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也是不能抵押的。
一、不能設立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不可轉讓的財產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二、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很多時候出現在借貸關系中,最常見的抵押,就是在按揭貸款買房的時候,往往銀行方面會要求以新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提供相應的抵押擔保。而之后,銀行也會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以此來保證自身權益,減少出現二次抵押的情況,給自身造成影響。除此之外,有些時候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為了避免出現欠債不還的情況,也有可能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其他擔保。那么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了,有一些財產是明確規定不得抵押的,若是使用這些財產進行抵押,那么就會導致抵押無效。
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下列物品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歸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 2、集體福利設施; 3、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4、不能強制執行、處分的財產;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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