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是否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一、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1、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錄音必須是合法的。如果錄音是非法所得,或者是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的,那么就是違法行為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二、構成證據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關聯性,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
電話錄音是否合法
電話錄音合法,必須不侵犯個人隱私以及國家、集體利益。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話錄音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但是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電話錄音有法律效力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的一種,如果具備證據條件是具有證據效力的。電話錄音屬于視聽資料,但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電話錄音證據要合法,其內容不侵害別人隱私,并且是合法手段取得,才屬于法定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證據都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除非是違法取得或被認定無效之外。一般的電話錄音是可以當做證據,所以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期限以及規范性。電話錄音的對象必須是承擔義務的一方。若在通話后及時的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并出具公證書,此電話證據就有法律效力。電話錄音必須完整反映權利義務內容,如果是欠款,那么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準確法律效力越高。電話錄音必須真實完整,錄音內容未被篡改,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有任何修改和剪輯的電話錄音,都會被認定為無效。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合法有效的電話錄音證據需符合哪些具體條件
合法有效的電話錄音證據需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電話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2、電話錄音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5、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刻制光盤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當借款關系中的債務人直接主張還款數額存在一定困難時,若向法院提供電話錄音證據時,應當注意電話錄音證據的方式和形式,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通話錄音算不算法律證據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于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
如果說我們沒有留下證據或者找不到了,那么電話錄音就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補充證據。
而且電話錄音的取證相對比較容易,因為對方接聽電話時不知情,警惕性就會比較低。
只要我們的電話錄音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滿足一定條件,法院就會承認它的效力。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雖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么,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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