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19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等均對婦女權益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相關法律知識: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第三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權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第七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哺乳期婦女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勞動休息權、特殊勞動保護權、勞動補償權。勞動休息權主要體現在給予哺乳時間,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 女職工 ,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特殊勞動保護權就是所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勞動補償權就是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幫助和補償,不得辭退。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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