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有對方的諒解書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判處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滿足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四項條件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在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簽訂了刑事諒解書,不意味著尋釁滋事的被告人可以不服刑。 因為,一方面尋釁滋事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而不是針對個人被害人的犯罪。犯罪分子一旦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都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諒解書只是酌定量刑情節,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時,可以將被害人諒解納入考量,從而一定程度上減輕對犯罪分子的量刑。但不會直接使犯罪分子免除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尋釁滋事罪只要滿足緩刑條件的就可以緩刑。緩刑的條件有:
1.其主體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節較輕;
3.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