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三個條件
我國刑訴法第62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法只是簡單的將不能辨別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排除在證人范圍外,并沒有做出其他例外規(guī)定,因此親屬證人沒有任何特權,同樣負有作證的義務。
所謂刑事證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況,并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志的人。所謂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是指刑事證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出席法庭,當庭陳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實。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使用最廣泛的一類證據(jù)。證人不出庭作證是制約庭審功能發(fā)揮和保障案件質量的瓶頸之一。為了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新刑訴法從證人出庭的范圍、不出庭的后果以及加強對證人的保護等三方面作出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因此,證人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在我國,證人作證的通常方式是以書面證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證。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僅讓庭審的質證辯論缺乏實效,而且對書面證言真假難辨,尤其是關鍵證人的不出庭,使得對關鍵證人的質詢權無法實現(xiàn),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進而影響被告人單位也可成為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的權益和司法公正。
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實現(xiàn)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慮到證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證的現(xiàn)狀,新刑訴法要求部分證人必須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新刑訴法第187條規(guī)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也就是說,同時該條規(guī)定的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于有爭議的書面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最終由法官裁量。經(jīng)過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法官可基本確定應出庭證人名單并通知出庭。
擴展資料:
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新刑訴法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說,新法對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有三種:強制到庭、訓誡與拘留。
以據(jù)傳的方式強制證人到庭,是處理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有權拒絕出庭作證,這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但不等于傳統(tǒng)的“親親相隱”入法,因為近親屬依然不享有拒絕作證權,依然負有作證義務。
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尤其是強制到庭后繼續(x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jù)的證人予以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因為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正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律明確的處罰方式是輕則予以訓誡,重則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對證人拒不作證的最嚴厲的處罰是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法律不允許對證人因拒不作證而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無訟厭訟的文化傳統(tǒng)、公民怕是非求安穩(wěn)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證心理及作證現(xiàn)狀等情況。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jù)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強制證人出庭是如何規(guī)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于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guī)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于本應強制出庭的證人如若出現(xiàn)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jù),體現(xiàn)了訴訟便宜主義和一定的人文關懷。
擴展資料:
證人出庭的相關規(guī)定
1、明確了證人出庭的范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
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jīng)院長簽發(fā)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2、明確了鑒定人出庭的范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證人無法出庭做證怎么辦
證人不出庭作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還可以對其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法律分析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證據(jù)保全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對于證據(jù)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zhí)行。“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jù)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jù)是允許對證人證言采取制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如果是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可以向證人說明原因及不出庭作證的后果,說服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jù)。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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