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
法律主觀:
一、放火罪是什么(一)放火罪的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二)放火罪的構成特征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放火罪包含如下構成要件:1、犯罪客體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其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chǎn)權。2、犯罪客觀方面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并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犯罪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其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二、如何正確認定放火罪(一)焚燒自己財物標準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脅到公共安全,則屬于放火罪;如果沒有,則不以犯罪論處。一般而言,對獨門獨戶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論處。(二)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1、以放火的手段殺害(燒死)特定個人的行為,即為了殺人而使用危險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2、為了殺人而使用了危險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對象,沒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傷害罪論處。如在單獨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飯碗中投毒。3、殺人以后,使用危險方法毀尸滅跡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三)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燒的是他人財物,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四)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交通設施罪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破壞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設施等,既具備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也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設施罪的要件,此種情形屬于法規(guī)競合,應當適用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是什么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內容如下: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里需要注意幾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還是需要一定的方法,并不是所有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很多的情況下由于沒有認識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或者由于沒有正確判斷具體危險的有無,導致將原本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
由于沒有意識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足以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的物質性結果行為,導致將只能造成非物質性結果的行為認定。
由于誤解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作為行為對象的不特定人的定義,導致將其它犯罪行為認定。由于誤以為社會法益由于個人法益,導致將故意殺傷多人的行為認定。
由于誤以為罪名具有威懾功能,或者誤以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其他法定刑相同的犯罪,導致將原本應當認定為其他犯罪的案件認定。
放火罪怎么認定
放火罪的認定:(一)焚燒自己財物。標準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脅到公共安全,則屬于放火罪;如果沒有,則不以犯罪論處。一般而言,對獨門獨戶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論處。(二)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1、以放火的手段殺害(燒死)特定個人的行為,即為了殺人而使用危險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2、為了殺人而使用了危險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對象,沒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傷害罪論處。如在單獨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飯碗中投毒。3、殺人以后,使用危險方法毀尸滅跡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三)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燒的是他人財物,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四)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交通設施罪。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破壞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設施等,既具備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也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設施罪的要件,此種情形屬于法規(guī)競合,應當適用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jù):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的
行為人以放火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關于放火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的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放火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的 1、行為人以放火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認定放火罪 1、焚燒自己財物 標準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脅到公共安全,則屬于放火罪;如果沒有,則不以犯罪論處。一般而言,對獨門獨戶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論處。 2、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1)以放火的手段殺害(燒死)特定個人的行為,即為了殺人而使用危險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 (2)為了殺人而使用了危險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對象,沒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傷害罪論處。如在單獨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飯碗中投毒。 (3)殺人以后,使用危險方法毀尸滅跡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3、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燒的是他人財物,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破壞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設施等,既具備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也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設施罪的要件,此種情形屬于法規(guī)競合,應當適用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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