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關補充偵查和檢查機關變更起訴的區別關鍵,要看新發現的事實是否能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如果證據可以充分證明被告人在在犯罪過程中暴力傷害被害人,就會建議檢察機關變更訴訟請求;如果證據不充分,就會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擴展材料: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的表述可知,有新的犯罪事實,法院應待檢察院補充起訴。
具體是指,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經檢察院移送檢察院就案件審查起訴、補充起訴后,法院再一并審理。
在法庭審理階段,只為等待移送補充起訴新罪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退回檢察機關,是不合理、不必要的。
對新罪補充起訴與對前罪補充偵查是兩碼事,不可混淆。
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三、《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十)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
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
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提起公訴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如何處理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分析:刑訴案件二審中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不管事實和證據來源于何處,都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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