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施就近關押改造的處罰方法。拘役的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拘役期限。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得超過一年。二、執行拘役。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支付報酬。這里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縣、市或市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沒有設立拘役所的,可以在公安機關看守所執行。(3)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扣。根據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施就近關押改造的處罰方法。拘留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處罰。上述就是拘役的執行程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時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九十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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