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么責任
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1,如果學校有責任,可以要求賠償以下費用的一部分。
2,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費用金額可以參考以下標準。
(1),醫藥費。醫藥費是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正規醫療發票確定數額。包括你為治療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整形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2),營養費。營養費是按照醫生開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相關費用支出證明確定數額。是指為輔助治療身體疾病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的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構成要件
1、 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 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孩子在校受傷誰負責
出事首先要定性,是學校的責任學校就要賠。錢的話一般是學校自己買單,如果搞大了,教育部門和政府就會介入。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采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小孩在學校受傷了,學校有責任嗎?
在學校發生事故受傷老師承擔責任,
學校必須賠償,因為沒得到妥善管理。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如果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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