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十級賠償多少錢
法律主觀:
一、人身損害賠償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工程合同違約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勞務損害賠償標準
1、關于雇傭法律關系的概念及認定
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雇用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條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監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身的技能為雇用人提供勞務,并由雇用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工的主要權利為報酬請求權,主要義務為服勞務的義務。雇主的主要權利為勞務供給請求權,主要義務為報酬支付義務和保護義務。
雇傭關系通常以雇傭合同確定,但是有些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因此,判斷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不能只從形式要件上判斷,主要應從實質要件上來考察。
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是雇用關系存在的基礎。在雇用關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為的人,而雇員僅是雇主雇用來完成某種工作的人。雇員在完成此種工作時聽命于雇主,服從雇主的監督指導,雇主為雇員提供勞動條件。第三,雇員應為雇主所選任。雇員既可以是雇主自己親自選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權選任的。
應當指出的是,獨立的承包商(承攬人)與發包商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定做人與委托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2、雇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指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公布前)均無明文規定,學者們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有運用過錯原則來解決雇主賠償責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發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1999年第五期發表的《劉明訴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處第八工程公司、羅友敏工傷賠償案》,法院采用的均是 過錯責任原則 認定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的。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化,主張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共識。
以上就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十級傷殘賠付標準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人身傷害的賠償不僅要看受傷情況,還要看耽誤的工作,受傷者的年齡等綜合條件來規定的。并且每個地方的標準會根據當地的水平有所不同。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四川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票據確定醫療費
二、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三、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最高院人損解釋》:
城鎮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四、喪葬費
五、殘疾賠償金
六、誤工費
七、護理費
八、交通費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
十、營養費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
十二、精神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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