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沒有正當防衛(wèi)案例?
在人身財產遭到侵害,無任何選擇的情況下,有沒有正當防衛(wèi)的案例?有的,正當防衛(wèi)案例如下:
2018年7月11日夜,保定市淶源縣發(fā)生了王磊持兇器翻墻闖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殺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檢察機關經嚴格依法審查,認定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于2019年3月3日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根據警方調查的結果,事發(fā)當晚,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墻進入王新元家,與一家人發(fā)生肢體沖突,沖突期間,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曉菲腹部、趙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雙臂受傷。
曉菲使用家中菜刀的背部擊打王某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鐵鍬擊打王某,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頭頸部,王某倒地后,趙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某頭頸部,王某頸部受傷嚴重死亡。
經鑒定,王某符合顱腦損傷后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12日,淶源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王新元、趙印芝和曉菲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王新元、趙印芝被淶源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曉菲被取保候審。
案發(fā)235天后的2019年3月3日,檢方宣布該案兩名當事人王新元和趙印芝夫婦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予起訴。當日,他們無罪獲釋,走出看守所。
擴展資料
最高檢發(fā)布相關指導性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件都是有關正當防衛(wèi)或者防衛(wèi)過當的典型案例。
在這四起指導性案例中,檢察機關對“防衛(wèi)過當”的認定進行了闡釋:如何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衛(wèi)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時機和所處環(huán)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檢察機關認為: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案件極其復雜,涉及防衛(wèi)性質爭議的,應當堅持依法、審慎的原則,準確作出判斷和認定,從而引導公民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在爭議糾紛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河北檢方:對“淶源反殺案”女生父母決定不起訴
現實生活中 判正當防衛(wèi) 可能性有多大
正當防衛(wèi)的判決鳳毛麟角
一、從訴訟程序來看,相當一部分確實是正當防衛(wèi)的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我國現階段對于公檢法三家的考核是極其嚴格的,在這種嚴格的考核方式下,絕大部分無可爭議的正當防衛(wèi)案件是不會起訴的,因為檢察院承擔不起無罪的結果。
二、我國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要求是極其嚴格的,這種嚴格不僅僅是立法層面,更是司法層面。
立法上“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實踐中,我國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正在進行時、不法侵害、必要限度、乃至當時的主管心態(tài)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在德國一個人偷了你五十歐元,你發(fā)現了讓他站住,他卻跑了,你開槍打死他都可以構成正當防衛(wèi),這在我國不可能。在美國一個人闖進了你的院子,你讓他退出,他不退出,你打死他構成正當防衛(wèi),這在我國不可能。因為字數原因,我們暫時不去展開討論。
三、從公檢法三家關系來看,現階段,公檢法三家配合的成分多余制約的成分,對于有爭議的案件,公檢法三家會提前聯(lián)系,相互探討,雖然有違程序正義,但確實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也就攔截住了一部分案子。其次,確實有部分案子到了法院之后發(fā)現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wèi)的,怎么辦,直接判決無罪?不,法院會給檢察院補正的機會,甚至可以說是多次補正的機會。這也會使得證明犯罪的一方有著更多的機會。
四、現實司法環(huán)境來看,我國法制環(huán)境現在尚不成熟,大量纏訪纏訴,一旦出了問題,法官就面臨極大的風險,讓一個法官個體去完全推翻之前的偵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得罪完公權力機關再得罪被害人家屬,這需要給法官以職業(yè)保證。否則,法官在對于案件的把握上更加愿意采取和稀泥的方式。
劉振智案件為什么不翻案
每一起正當防衛(wèi)案件之所以總能牽動廣大民眾的心,原因大概是這些案件背后總有一種我們最不愿看到的現象出現,那就是:法律向不法低頭。
“要想官司贏,除非死個人。”傳統(tǒng)的司法觀念影響下,侵害方死了人會覺得自己變成了受害方,防衛(wèi)人覺得自己殺了人,對于法院的輕判也傾向于接受。法官普遍會認為一旦案件中出現死亡結果,還判被告人無罪,很可能會引起受害人的上訪、鬧仿,造成不良影響。這也是我國實務中很少出現正當防衛(wèi)案件的原因。
至于劉振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我想了解案情的人都不難得出結論,但是理論歸理論,實務歸實務,只能說我們的法治建設還在路上。前兩年的“昆山寶馬哥案”和“于歡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和防衛(wèi)過當也說明了法治的進步,當然我們更希望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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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么看不見幾個正當防衛(wèi)的案列
中國怎么看不見幾個正當防衛(wèi)的案列是不是中國人臺蠢 不知道正當防衛(wèi)啊公安機關在處理行使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行為人具有正當防衛(wèi)情節(jié),而防衛(wèi)后果又沒有超出正當防衛(wèi)的合理標準之外。就會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危害性,因而就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會立案逮捕行為人。因此,正當防衛(wèi)案件基本上都不回經過案件公訴甚至審判的階段。因此,也就很少被報道。這并不代表我們現實生活中缺少正當防衛(wèi)案例,事實上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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