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該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防衛的方式明顯超過限度的話,那么就不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人還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分別是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還有限度條件。首先是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原因需要是不法侵害現實存在。其中“不法”一般指的是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其次是時間條件,正當防衛需要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對于正在進行或者是有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行為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然后是主觀條件,主觀上需要行為人具有防偽認識和防衛意識,要求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防衛人要有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再來是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需要針對侵害人防衛。因為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所以防衛人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形有哪些: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什么屬于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故意傷害、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必要條件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1]: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時間條件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依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正在進行”一般理解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是尚未結束。 (一)何謂已經開始,在法律界存在眾多不同見解,如“現場說”“臨近說”“著手說”等。本文選擇幾種有代表性的學說分述如下: (1)“現場說”強調以不法侵害人進入到現場為標準來作為不法行為的開始標準,但行為人進入了現場到實施犯罪行為,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而且我們很難判斷行為人究竟是要實施犯罪還是其他,而此時任由防衛人主觀臆斷不法行為人已經進入現場,就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很容易引起正當防衛的濫用,似乎不太合適。因此,該說側重保護了防衛人利益,但忽視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權利,有其不合理性。 (2)“臨近說”強調要直接面臨不法侵害人時才可以開始防衛行為,這是不利于保護防衛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臨時,往往會來不及防衛就已經遭受侵害了,此時,在時間要求上過于苛刻,不利于正當防衛的實施。 (3)“著手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時難以認定怎樣才算著手,而且對于一些突發性的犯罪,往往從著手到行為的結束需要的時間很短暫,而此時要求犯罪人開始著手才實施防衛行為,最大的問題就是可能使防衛不到位,不利于對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護,似乎不妥。而且,對于“著手”本身,在刑法學界的爭論甚大,如何認定著手,本身即是一個問題。只有在那些有預謀的,有計劃的故意犯罪中采取著手說比較適宜。 (4)“綜合說”恰好解決了上述觀點的不足之處,即原則上以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不法行為開始的標準,但當合法權益面臨被侵犯的緊急危險時,可以采取防衛行為。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衛者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應有利益,因此比較合理。
限度條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此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就是防衛過當。但在學界和司法實務中對什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損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這二者的關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爭。 如何確定和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有三種不同的學說。“基本必要說”認為,防衛行為同不法行為相比較,在手段、強度、后果、性質等方面要基本相適應,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適應,方可滿足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否則構成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必需說”認為,防衛行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必要限度,只要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無論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害輕重,均不認為是防衛過當。“需要說”認為,要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該以該行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需要為原則,只要防衛人認為有此需要,無論其實施什么樣的防衛行為,均可認為是適當的,都成立正當防衛。 依據現行刑法對此問題的規定,我們看出 “必需說”不僅與現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經過司法實踐的長期檢驗也是完全正確的,該說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進行了充分的考量,權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擊犯罪,也考慮到了對不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當然在此仍然存在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即判斷認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標準是: (1)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防衛行為造成更加嚴重的危害后果; (2)對于沒有明顯危急人身、財產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采取造成重傷等手段對不法行為人進行防衛; (3)能夠用較緩和的手段進行有效的防衛之情況下,不允許用激烈手段進行防衛。
對象問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針對無辜的第三人,因為對于不法侵害的發生第三人并無過錯,正當防衛必須是合法對不法,而不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因防衛人的行為所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防衛人對此要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根據《刑法》規定,采取正當防衛以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里的損害包括財產的損害,即正當防衛除了直接針對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應當包括其財產,理由如下: (1)《刑法》有關采取正當防衛以制止不法侵害規定中,并未明確規定只能針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進行,而且只規定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并未規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損害。因此,財產的損害應當包括在內。 (2)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犯罪人所擁有的財產,即財產的權利歸屬應當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當然處在侵害者本人現實支配之下的財產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也可。 正因為此,侵害人在實施不法侵害時,面對防衛人可能會毀壞其財物的情況下,他要面臨一個抉擇,是實施侵害行為呢?還是為了保全得來不易的財產,而放棄侵害呢?當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時候,侵害人可能會選擇放棄侵害行為。因此,利用其財產所進行的防衛有時會起到一定的防衛作用,既然正當防衛是為了維護合法者的利益,防衛應當是允許多樣化的只要行為得當即可。
[編輯本段]處理辦法
關于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于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本款是對第一款的重要補充。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圣權利,公民應牢記這個權利,善于運用這個權利,保衛國家、公共利益,保衛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用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方法,來保衛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個法律武器,公民應當掌握好這個武器。當遇到搶劫、盜竊、強奸、行兇、殺人、放火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就要善于運用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合法權利。
[編輯本段]其他相關
怎樣正確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當您準備進行防衛時,如果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那么,您就不必擔心自己會負刑事責任了,而應積極勇敢地進行防衛。 哪些是非正當防衛呢? 既有正當防衛,那么就有非正當防衛。如果非正當防衛造成了損害,則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借口加害于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后防衛。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后,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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