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幾年可以宣告死亡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即達到了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168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要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后,如果沒有找到失蹤人員,法院可以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失蹤多久可以認定為死亡
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失蹤即生死不明,指一個人離開了他居住的地方,沒有音訊,其利害關系人和有關法院不能證明他的存亡。
死亡宣告,即失蹤經過一定期間,由法院宣告失蹤人為死亡的制度。一個人失蹤后,他的財產、婚姻、繼承等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如果聽其長期拖延下去,勢必影響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死亡宣告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結束這種不確定狀態。與自然死亡相區別,宣告死亡稱為法定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應即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各國立法規定不盡相同。一般的作法是所有因惡意取得財產的人,負恢復原狀的責任。至于善意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不變。但因死亡宣告而無償取得財產的,應根據不當得利的原則,返還現尚存在的財產或其價金。關于婚煙關系,一般認為其配偶如已善意再婚,不得申請撤銷;如未再婚,則不需要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死亡宣告的要件有須有失蹤的事實、須經過法定的時間、一般分普通期間和遇險、戰爭等特別期間,死亡宣告的效力一般認為死亡宣告的效力和自然死亡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失蹤幾年可以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法律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在我國失蹤幾年可以宣告死亡
在我國失蹤四年可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設立宣告死亡制度,對結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不穩定狀況,穩定社會經濟生活是有重要意義的。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如下:
1、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系。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
2、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再者,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所謂順序性,是指前一順序申請人沒有申請的,后順序人無權申請。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應該宣告失蹤,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順序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宣告死亡;
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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