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玩忽職守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參考如下。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該罪的量刑標準有:
1、犯玩忽職守罪的一般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犯玩忽職守罪的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徇私舞弊而犯玩忽職守罪的,情節一般的,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定義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擔任職務的人員,因重大過失或者不負責任的態度,致使本職工作失職、瀆職或者疏忽,造成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嚴重損失或者造成重大事故、事件的行為。玩忽職守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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