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什么實行兩審終審制
法律主觀:
兩審終審制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 一審 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然后終審。 比如,縣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或抗訴。 中級人民法院則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不準上訴或者按 二審程序 提出抗訴。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 訴訟 中,一些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 一審終審 ,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四級兩審終審制是什么意思
一、四級兩審終審制是什么意思
1、四級兩審終審制,就是我國人民法院雖然有四級,但對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審理兩次的審級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然后終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二、從審判監督制度看兩審終審制之不足是什么
1、審判監督制度嚴重削弱了終審判決和裁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再審一旦改判,原審判決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執行后的財產狀況就需要重新調整,這一方面會增加再次執行的難度,另一方面還會使當事人甚至法院都產生一種暫不執行的認識,等再審判決之后再說,導致事實上終審判決已失去其終審的意義。
2、審判監督的程序不夠嚴密。由于審判監督依附于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不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因此,有關它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不夠緊密,尤其在審查當事人申訴階段,由于法律缺乏對審判組織及其人員的制約性規定,給人情、金錢、權勢干擾司法提供了機會。
3、審判監督成本太大,并不經濟。當事人申訴率和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都呈上升趨勢,從某種意義來說,再審已成為事實上的第三審,而且,有些案件經過再審后還可能被發回重審,這樣,有的案件就可能經過三次審、四次審,甚至更多。而且,一旦發生執行回轉,費時、費力、費錢,這與設定兩審終審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兩審終審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后,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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