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A去B家向B借錢,因B與A只是認識,所以B不愿意將錢借與A。A遂說了些恐嚇的話,比如說我知道你父母住哪,你孩子在哪上學。。。B為了不使家人受到傷害,同意借錢給A。并和A簽定了借款協議,A在協議上同意向B支付與銀行同期利息的年利息。借款期限為10年。。。在A拿到錢走后,B向公安局報案,公安提出現在是誰主張誰舉證,因為B無法拿出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其在借錢給A時是因為受到了A語言上的恐嚇,所以在借款協議合法并無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這個事情屬于民事糾紛而不受理立案。。。請問A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該如何向公安機關舉證???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復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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