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辦案規則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行政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行政機關為人民政府,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將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指定本轄區內其他人民檢察院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跨區域協作工作機制規定,將案件指定或移送相關人民檢察院跨行政區劃管轄。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跨區域協作工作機制規定,將案件移送相關人民檢察院跨行政區劃管轄。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檢察輔助事務。
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規定是: 1、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權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個人的民事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規定是:1、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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