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以來,校外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的案例就層出不窮,隨著政策監管趨緊,未來兩個月,仍存在較大風險。
近日,
[email protected],西安本土教培品牌無線星空拒絕向家長退費,并拖欠老師工資。
事實上,面對不同類型的校外培訓機構,也有不同的方法和門路。摸清教培機構的套路,掌握合法維權的方法,才是意外之后維護自身權益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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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外培訓?
在政策文件中,關于“校外培訓”這一概念的應用范圍有著嚴格的界定。
2021年教育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范圍的通知》中,語數外等根據國家課程標準規定內容稱為學科類,體育、藝術、綜合實踐等稱為非學科類,這兩者統稱為校外培訓,并受教育部門監督。
然而在現實中,校外培訓往往被簡單理解為“孩子在學校以外學習”。因此“早教”、游學、國學班等新興的服務項目,也會被家長視為校外培訓。這顯然是概念的濫用。僅拿“早教”來說,在2019年,國務院就將這一錯誤稱呼重新規范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以下簡稱“照護”)。這并非只是換了個名頭,本質上其實有巨大差異。
在市場行為中,家長和機構都把“早教”視為一種教育階段和教育方法。指通過灌輸知識、藝術培訓等方式,促進孩子在語言、認知、情感方面的發展,從而滿足“贏在起跑線上”的愿望。
在政策文件中,“照護”則應當以保育為主,教育為輔。換句話說,這些機構獲得市場準入許可后,主要是為家長提供半日或全日的托管服務。這些機構只要重視自身衛生安全,確保孩子不會生病,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務。用以輔助的教育工作,其目標主體并非孩子而是家長,由機構向家長提供育兒指導、親子課堂之類簡單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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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家長和政策對于照護有著不同的理解:一方認為是“教育行為”,一方認為是“衛生保健”。也正是認知上的差異,影響了家長后續的維權行動。
每當“早教”機構跑路后,家長總是先想起教育部門,要求其保障自身損失。然而在政策規定中,一個提供“照護”服務的機構,僅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再向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就能開門營業——審批流程中根本不涉及教育。
其他和“早教”同樣處于“灰色地帶”的,還有游學、國學班、海外教育等難以界定的概念。經營范圍往往是“教育咨詢”,屬于信息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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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預付式消費?
無論是“早教”還是校外培訓,預付式消費屬于常態。
只是相較于“早教”簡單的商業模式,校外培訓不僅有著從小學到高中的超長時間跨度,而且涉及語數英為主的學科類和藝術體育為主的非學科類兩大領域,因此也常常是“卷錢跑路”的重災區。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到,校外培訓機構一直都有著嚴格的審批流程和明確的監督管理。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家新的校外培訓機構想要開業,首先要拿到當地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才能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并且在日常運營中,教育和監管部門要分工協作:一個負責教學內容、教師質量的審核,一個負責審核登記、收費宣傳的管理。
然而,校外培訓機構的“預付式消費”還是在監管中鉆了空子——教育部門對其資金管理無法插手,市場監管對其教學又無法深入了解。在行業野蠻生長時期,校外培訓機構往往會要求家長預先交付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學費,用以推廣營銷、擴張規模,繼而收取更多預付款。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斷裂,日常教學不僅難以為繼,家長想要退回學費也幾乎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盡管早在2018年,國務院《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就規定教培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以上(或不超過60課時)的費用,試圖控制愈發瘋狂的預收費行為。然而這一政策并未引起家長們注意,機構依舊以“送課”“打折”等其他名義,繼續行違規預收費之實。
也正是如此,在政策更為細化的“雙減”政策出臺后,各地監管部門才開始重視日益混亂的預付式制度。
例如10月27日,西安市教育局發布的《西安市校外培訓機構學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未來教育部門將同金融部門合作,共同監管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款項,監督資金全額繳入學費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并且在家長提出退費要求后,也能順利拿到相應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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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跑路之后,如何合法維權?
每當校外培訓機構出了問題,報名的家長往往比誰都著急。鬧事并非上策,苦果也不必自食。當意外發生后,首先要搞清楚一個問題:我怎樣才能合理合法維權?
只要簽下合同那一刻起,家長和校外培訓機構便處于一種服務合同關系的約束之下。家長花錢為孩子購買補課服務,校外培訓機構按要求提供相應服務,直到服務結束,契約關系也自動解除。
一旦合同因“跑路”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家長作為消費者,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來維護自身的利益。根據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法律提供的解決路徑,也是在合法合理的范圍能最高效的解決路徑。其中每個部分都有相關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在這里我們一一展開詳盡的解釋: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在維權一開始,家長首先需要保存好相關的重要證據。
合同是關鍵。不僅能證明雙方的契約關系,還指明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許多家長在同校外培訓機構簽訂協議時,本身不是法律專業人士,難以注意到合同中的細枝末節。而這些機構擬定的合同也大多藏有貓膩,例如“退費需繳納違約金”、“一切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條款嚴重侵犯了家長的權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規范的合同,最好是2021年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規范的合同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內容質量、保證條件及風險分配等都給出了恰當的定義,在疫情風險和機構“跑路潮”中,能更好地保障雙方權益。
繳費憑證也是關鍵。許多家長還沒來得及簽訂合同,機構就跑路了,那應該怎么辦?實際上,即使沒有正式的書面協議,雙方的付款、繳費憑證也是證明雙方合同關系的關鍵。另外,已經消費的課時記錄、和機構負責人或老師溝通的憑證(如微信記錄、電話錄音等),只要能證明校外培訓機構未能履行合同義務,都是解決爭端至關重要的證據。
發生意外后,家長應第一時間對重要證據做好整理并備份,嘗試同校外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溝通解決方案。因為和解相對來說維權成本最小,也相對省時省力,然而在溝通無果或已經跑路的情況下,家長只能尋找相關部門的介入。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校外培訓服務作為另一種形式的商品,同樣在消費者協會的管轄范圍之內。家長可以撥打12315,向所屬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協會在受理投訴,調查事件后,會幫助家長進行調解。然而作為社會組織,消費者協會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力,因此在面對復雜案件時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在這里我們還要明確的是,合同糾紛中,維權客體始終是跑路的校外培訓機構。無論是消費者協會這樣的社會組織,還是市場監管和教育部門這樣的行政機關,都不是家長維權的對象。在接到投訴后,這些部門在確認事實后,社會組織可以調節雙方矛盾,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處罰,以督促校外培訓機構“退錢”,但其本身都無法向家長“退錢”。
另外,雖然《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但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家長沒有直接同出租場地的房東\商場簽署合同,那么雙方并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房東\商場也沒有“退錢”的義務。因此,在維權中,最重要的是找準維權對象,避免四處發力,反而力不從心。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無論是“早教”機構還是校外培訓機構跑路,家長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執行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有義務認真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保護其正常消費權益,并發布消費警示提示和預付消費風險提示。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如果有偽造合同、發布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沒有履行能力誘騙對方訂立合同、編造虛假理由中止合同等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調查清楚后,會首先嘗試聯系校外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共同調解。如果調解未果,會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以警示,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無論是否取得教學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跑路,家長都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如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行為,教育部門核實后可以要求其整改,情節嚴重的還會責令停止繼續招生,甚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如果本身就是無證經營,教育部門還能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偽造辦學許可證等違法行為,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然而,其他諸如“早教”、托管等服務,不屬于教育部門管轄,因此維權較為困難。
面對有“發卡”的校外培訓機構,家長還可以向商務部門投訴。因為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的規定,培訓機構向學員發放課程實體卡需要向當地商務部門報備并通過審批。如果沒有備案,或在到期前無法提供服務,商務部門也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如果在行政機關的介入后,家長依然面臨“退費難”問題,那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爭議。如果維權家長同跑路的校外培訓機構約定了仲裁條款,那么就可以申請仲裁;如果約定了訴訟,那么就找法院立案。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家長當初是和誰簽了合同,又是給誰支付了費用,這關系到仲裁或起訴的對象是誰。如果對方都是以公司的身份,那么仲裁或起訴對象就是公司;如果培訓機構簽了合同,錢卻讓培訓機構的老板個人收取,那可能就存在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情況,仲裁和起訴的對象最好把個人也帶進去,這樣對于案件執行、協調解決都更為有利。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仲裁或訴訟之后,也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機構能不能把家長的學費退還出來。
培訓機構跑路后,公司或學校的賬戶往往沒有資金。在取得勝訴裁判文書后,家長可以追查校外培訓機構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如果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那么在執行時,可以請求法院將股東追為被執行對象。
但如果培訓機構已經申請破產,家長則只能根據《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進行債權申報,再參與債權的分配。然而一般來說,都是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先分,剩下才是普通債權人。學費的清退順序普遍排在較后面,因此家長實際要求的退費往往難以實現。
如果涉及到“培訓貸”,情況還會變得更加復雜。由于消費者與校外培訓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消費者又同借款機構簽訂借款合同,所以無論培訓機構的合同是否履行,消費者作為債權人,都需要根據合同對借款機構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借款機構是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家長則需要在還完貸款后,才能起訴培訓機構,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借款機構沒有資質,那么家長可以要求直接解除相關的借款合同。
去沒有辦學許可證的機構,一被忽悠就多交錢,把學費打到對方個人賬戶,還簽訂不規范合同,等機構跑路又非理性維權,種種,都是不可取的。
當然,如果家長有初步證據認為校外培訓機構存在詐騙的問題——例如資金緊張已無力履行合同時,還在騙取更多家長簽合同收款。那么家長還可以向公安部門報警,調查后如果涉及合同詐騙,則會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在公安機關的壓力下,對于退費等問題的解決也會更有效率。
■ 感謝北京德恒(西咸新區)律師事務所李耀華律師對本文進行的法律指導。
作者 | 佳星 | 貞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