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加人與訴訟參與人的區別
訴訟參加人與訴訟參與人的區別一、訴訟參加人與訴訟參與人的區別
1、訴訟參加人既包括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既包括訴訟參加人,還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區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在訴訟中的作用各不相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于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或者消滅具有很大影響,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二、訴訟參與人實際都有哪些人
以下人員是承擔訴訟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1、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訴和訴訟和訴權三者的區別與聯系
關于法律的。如題了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護的請求。訴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內容僅限于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第三,它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各方;第四,它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為提起原因。 訴與起訴。訴作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護的一種請求,其表現形式有起訴、反訴、上訴、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等。起訴是訴的表現形式之一,這是兩者的聯系。訴與起訴的區別主要有二:一是訴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訴的主體僅限于原告;二是訴可以出現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之中;而起訴則只限于一審程序。 訴與訴訟。訴與訴訟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用。首先,兩者的形態不同;其次,訴訟的內容遠比訴的內容豐富。當然訴與訴訟也有聯系,即訴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卻不是訴訟的全部內容。可見,訴訟與訴在概念上仍然是種屬關系,訴包含在訴訟的內容之中。司法實踐中將兩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訴與圍繞訴所進行的種種活動及所發生的訴訟關系等同起來。 訴與訴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區別主要為:首先,訴是一種請求,而訴權則是一種權利或者權能。其次,訴處于動態,而訴權則處于靜態。第三,訴是具體的,而訴權則是抽象的。兩者的聯系主要為:首先,訴權是訴存在的基礎,訴是訴權的表現形式和行使訴權的起點;其次,訴權的雙重含義決定訴的雙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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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力救濟:又稱私力救濟,俗稱“私了”,是指糾紛主體在沒有糾紛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幫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決糾紛。
2、當事人主義:指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繼續主要由當事人決定,裁判對象僅限于當事人請求的范圍,證據資料主要由當事人提出。
3、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爭議的,請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
5、回避: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活動的制度。
6、兩審終審: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案件的審理程序即宣告終結的制度。
7、級別管轄: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8、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區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與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訴訟管轄的,亦即確定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9、專屬管轄:指某類民事案件,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10、移送管轄:是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11、當事人能力: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能力或者資格。
12、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
13、訴訟擔當:是指實體法上的權利主體或者法律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該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而提起的訴訟,所受判決的效力及于原來的權利的主體情形。
14、訴訟承擔:在訴訟進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現,一方當事人將其訴訟權利轉移給他人,由他人承擔原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
15、先予執行: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解決權利人在生活或生產上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16、傳來證據:(派生證據)凡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即經過轉述、傳抄、復制的第二手證據。
17、證明力:也稱證據價值、證據力,它指的是證據對于案件事實有無證明作用及證明作用的大小
18、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
19、物證:以物品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0、勘驗筆錄: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對案件現場和有關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后所制成的筆錄。
21、經驗法則:人們從日常生活中歸納總結出來的有關事實因果關系和性質狀態的一般性認識。
22、事實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實為前提,以經驗法則推論待證事實的過程或行為。
23、高度蓋然性: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后,在內心有相當大的把握相信該事實已經發生,并且已經發生的可能性大于沒有發生的可能性。
24、徑行裁判:是指合議庭通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全部事實核對清楚后,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25、訴前禁令:提起訴訟前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2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指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第三人。
27、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
28、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指數人就為訴訟的法律關系,雖然不必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而有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自由,若數人中一人選擇單獨訴訟,該一人所受判決的既判力及于未訴訟的其他人,若數人共同訴訟,則其法律關系對于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法院不得為歧異判決的共同訴訟。
29、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就直接向債權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程序。
30、公告催示:是指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請權利,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據或者或其他事項無效的程序。
簡答題
一、簡述回避的法定情形: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簡述管轄恒定的法定情形
1、原告起訴時,以法律規定某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案始終由該法院管轄,而不因客觀情形的變化而發生管轄權轉移。
2、原告起訴時,以法律規定受訴法院并無管轄權,但受訴法院未發現,當事人也未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后,即視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此后就不得變更管轄法院。
三、非涉外協議管轄的條件
1、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
2、只適用于合同案件
3、必須在規定范圍內約定法院,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4、只允許選擇明確唯一的法院
5、必須要用書面形式約定
6、只能協議變更一審地域管轄,不能變更級別管轄,專屬管轄
四、簡述證據的法定分類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陳述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五、簡述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類型。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應公開審理。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公開審理。
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
六、簡述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1、移送管轄指有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管轄權轉移時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原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的管轄權。
2、移送管轄是在在同級人民法院間進行,是落實地域管轄的規定。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間進行,是補充級別管轄的規定。
3、移送管轄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不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批準。而管轄權轉移是當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時,下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從;當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須經上級人民法院準許。
七 簡述送達的方式
1、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
4、郵寄送達
5、轉交送達
6、公告送達
八 簡述反訴的要件
除了具備起訴的一般要件外,反訴還應當具備以下特殊要件:
1、必須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所提出的。
2、必須是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3、必須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或者訴訟理由有一定的牽連。
4、一般應在法院受理本訴之后、判決之前提出。
九、簡述生效判決的效力。
1、拘束力
2、確定力
3、形成力
4、執行力
十、簡述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的異同。
1、相同點:(1)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一樣,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
(2)其產生的結果一樣,都終結此訴訟程序。
2、不同點:(1)時間不同:撤回上訴是上訴人在上訴后、第二審判決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撤回起訴是原告在起訴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向其申請撤回訴訟。
(2)效果不同: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一旦上訴被撤回,即使上訴期間未屆滿,也不得再行上訴,而撤回起訴后仍可以再次起訴。
十一、簡述上訴應具備的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合格。
2、提起上訴的客體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裁判。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判決15天,裁定10天。
4、必須提交上訴狀。
十二、簡述無需證明的事實。
1、自認的事實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其定理
3、推定的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 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書所確認的事實
十三 簡述訴訟中止(終結)的適用情形
訴訟中止: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 情形
訴訟終結: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十四 簡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1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
2 具有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
3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 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 不屬于不得再審的案件
十五 簡述再審的裁判類型
1 維持原判決、裁定
2 依法改判
3 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4 發回重審
十六 簡述缺席判決的使用情形
1、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2、無訴訟行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訴訟擔當與訴訟承擔聯系與區別
訴訟擔當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該涉訴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訴訟承擔是指訴訟進行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的出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作為本案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訴訟承擔的基礎實質上是民事權利義務的承擔。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去請結束后權利義務由誰承擔,訴訟擔當最后權利義務仍由原當事人承擔,而訴訟承擔最后權利義務由被轉移的案外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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