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直接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出現下面提到的這幾種情況,二審可以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第1種是原告本身缺乏相應的訴訟能力,第2種是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3種是沒有明確的被告,第4種是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直接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駁回起訴適用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10、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 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駁回起訴的理由有哪些?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 (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于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不在法院的管轄范圍內可以直接駁回起訴,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原告錯誤的主張了法律關系,出現這三種情況,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對于民事訴訟案件來說,在進行訴訟時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不會同意。
民事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進行裁定駁回的起訴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進行駁回,條件是主體不適格、被告并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以及有仲裁協議或者勞動爭議的。
一、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二、駁回起訴是敗訴嗎 被裁定駁回起訴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敗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敗訴是指在民事解紛過程中,當事人關于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糾紛的獨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現的一種狀態或者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并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就判斷的具體表現形式而言,在民事訴訟中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決書,在特定的行政裁決中有行政裁決書。 第二、敗訴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內容,則該部分內容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對于在那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運用其它糾紛解決方式所得出的結果中不存有實質意義上的敗訴,因為不具有執行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不一定都能夠得到履行,必要時還得依賴于有強制執行力的解紛手段。當然對于申請執行中的敗訴更是直接體現了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具體而言,所針對的當事人包括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仲裁裁決和行政裁決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 綜上所述,、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適用的方式與不予受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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